与公司签了竞业限制,离职时公司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但本人不想解除,可以拒绝公司吗?

胖主任


不可以拒绝公司。

首先,公司是否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是由公司决定的,一般签署的对象为公司的高管、高级技术人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于竞业限制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如上类员工在离职后,所从事的行业不会对本企业产生商业威胁的约束方式,为了避免员工在离职时不签或拒签,因此企业一般都是在员工入职时就签署了。


其次,竞业限制在签署时就规定了,员工在离职时,由企业决定是否履行。如果需要履行,则企业将要按照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给予员工补偿(一般以月薪为基数),如果企业认为员工不需要履行,则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员工解除竞业限制。


因此,员工无权决定是否履行。


杂里杂谈


这个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签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有没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随劳动关系结束而终止,不知道你拒绝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赔偿金吗?如果是为了更多的赔偿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然后再结合劳动法参考有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心


答:不可以拒绝。

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规定而解除,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一般情况下,单方解除限制更为严格,所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理应更困难。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该协议是在行使权利,有权利就代表可以行使也可以主动放弃。

此外,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可以让劳动者重新获得自主择业的机会,从这一方面来看,也并不会对劳动者权益产生损害。

综上所述,公司在你离职时可以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违约金,解除后,员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希望我的答复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