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时期出国也要“护照”唐僧就用过这个!出国的套路这么早就有了

唐僧去往西天取经时,每到一个国家就要拿出通关文牒,这种通关文牒就相当于今天的护照,汉唐时期称为“过所”。

汉唐时期出国也要“护照”唐僧就用过这个!出国的套路这么早就有了

"过所",是两汉之际至隋唐时期吏民的通关凭证。汉刘熙《释名·释书契》载:“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汉代的过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马启程前先发给过所。实际上等于一种通知形式。一种是随身携带的过所,相当于路证。在出土的汉晋简牍中,有很多带有“过所”的文书。西汉时期所见的“过所”多与“传”合用,相当于通知和路证,这是过所最初的作用,此时已经具有了后世作为官府文书的雏形。从汉武帝时期出现“过所”称谓起,历经汉昭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过所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至两汉之际遂取代了传成为了通关凭证。

一、汉晋过所

据出土的汉简,两汉过所的勘发步骤有四步:首先,由外出者向乡啬夫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说明外出原由、目的地、时间、所带物品;其次,由啬夫对外出者进行审查,然后作爰书呈报都县;再次,县司受理后,由县掾、令史、史、佐等核实啬夫报告,然后拟写过所稿呈郡太守或县令丞签发;最后,由郡太守、县丞勘发过所,一式两份:一份由外出者随身携带,另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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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持过所度关津时,要接受关吏的检查。一般来说,关吏要核验他们的面貌特征、身份,如果携带了牲畜,则会检查它们的口齿等。如若与过所不合者就会被判为私度关罪,私度者将判以徒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过所制度进一步发展。按照规定,不论是内地行旅,还是外地胡商,凡是过关津者必须出示过所。如《三国志·魏书·仓慈传》记载,曹魏时期,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比较繁荣,胡商为了前往洛阳申请过所,仓慈则依制发给过所让他们通过。这一点成了仓慈任敦煌太守时的政绩。两晋时,凭过所过关津的制度则用法令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太平御览·文部·过所》云:“《晋令》曰:诸渡关及乘舡筏上下经津者,皆有过所,写一通,付关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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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唐时期过所制度的完善

隋唐时期,过所制度臻于完善。唐朝26关,不同身份的人凭借不同的通行证过关。据《唐律疏议·卫禁》载:“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意即:驿使过关时用符券,公务人员往来用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一般的行人用过所。如果有私自过关门的人,则处一年徒刑;如果有不从门过关或者不由济过津者,处一年半的徒刑。这是唐朝对过所制度所列的法律条款,惩罚之制不可谓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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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对于过所之制的管理机构有了明确的分工。尚书省刑部的司门郎中、员外郎职掌天下门关以及过所事务,制定过所式,据此勘发。一般人员外出时须先申请过所,在京师则由尚书省的司门郎中、员外郎发给,在州县则由州府掌管户籍、通旅、过所事务的户曹参军发给。申请过所的程序有:

(1)外出人员先向本州县递交牒文申请过所,内容包括身份、姓名、随从人员、所带物品、时间、地点。在申请过所时,还需要有保人,作保证辞,保证外出人员事合法编户,非逃兵或者逃户,所带牲畜也非偷盗而得。

(2)县司对牒文进行受理,一一进行核实。核实后,县佐对外出人员的的身份、年龄、时间、原由等拟牒上呈,由县尉向州请给过所。

(3)户曹收到县牒文,在进行核验,核验后,制定过所。过所一式两份,一份为正过所,盖章发给申请人,另一份没有印章,入案备查。过所的一般期限是30天,若超过30天,则要重新申请过所,不过再次申请过所就没有第一次那么繁琐了,拿着牒文以及旧过所验证去申请新过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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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于过所的勘验也有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如果行旅在关津、城垣等官司禁约之处试图偷度者杖罚七十;如果编户有役在身或者有刑在身禁止过关津者,官司若给过所,则主判官吏处一年徒刑;如果编户代他人申请过所或者自己申请过所转借、转卖他人,各处一年徒刑;如果行旅所携带的奴婢以及牲畜与过所不合者,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杖罚,而关司如果知情却放行,也会被杖罚。在边州关塞地区,胡人众多,为了防止胡汉私自交往、通商,唐律对于违制者的处罚更为严重。对私自出关者,处两年徒刑;行旅不能私自携带官府禁止的丝织物、珍珠等物品出关,否则将处以流放、徒刑等,这是保证官府贸易、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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