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交單|保險單據及承保範圍,保額“四捨五入”是否正確?

INSURANCE DOCUMENTS AND COVERAGE

信用證要求提交保險單據,比如保險單、預約保險項下的保險證明或保險聲明,這表示該單據的審核將適用 UCP600 第 28 條。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信用證交單|保險單據及承保範圍,保額“四捨五入”是否正確?


保險單據的出具人、簽署及正本保險單據,誰來出保單的問題

Issuer, signing and original of an insurance document

保險單據應當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其代理人、經紀人或代表出具並簽署。保險單據由代理人或代表簽署時,應當註明其所代理或代表簽署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商的名稱,除非保險單據的其它地方已經表明了保險公司或保險商。

例如,當“AA Insurance Ltd”已經表明其為保險人時,保險單據可以“John Doe(作為代表)代表保險人”或“John Doe(作為代表)代表 AA Insurance Ltd”簽署。

當保險單據要求由出具人、被保險人或具名實體副籤時,保險單據必須副籤。

當保險單據表明由一個以上的保險人承保時,該保險單據可以由一個代表所有保險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簽署,或由一個保險人代表所有共同保險人簽署。在後一種情況下,例如,保險單據由“AA Insurance Ltd,作為牽頭保險人,代表共同保險人”出具並簽署。

當信用證要求保險單據出具一份以上的正本,或者保險單據顯示其已經出具了一份以上的正本時,所有正本都應當提交併看似已經簽署。

記住一條,找正規保險公司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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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單的日期DATES,出具日期和生效日期怎麼寫

1, 保險單據不應表明提出索賠的有效期限。

2, 保險單據不應顯示保險生效日期晚於裝運日期。當保險單據顯示出具日期晚於裝運日期時,應當以附註或批註的方式清楚地表明保險生效日期不晚於裝運日期;

3, 保險單據顯示保險基於“倉至倉”或類似條款已經生效,且出具日期晚於裝運日期,並不表示保險生效日期不晚於裝運日期。

4, 在保險單據沒有出具日期和保險生效日期的情況下,副籤日期也將視為證實了保險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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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金額和比例amount of cover and Percentage,保額

當信用證未規定保險金額時,保險單據應當以信用證的幣別,至少按 UCP600 第 28 條 f款 ii 項規定的金額出具(不分批出貨,沒有短溢裝情形下是此信用證訂單金額的1.1倍)。對保險金額的最高比例沒有限制。

保險金額不要求保留兩位以上的小數。除不盡的情況下,切忌四捨五入。保額一定要大於等於信用證收匯金額的1.1倍。如果“四”舍掉,顯然就小於。所以四捨五入,在這裡都要“入”。

保險單據可以表明保險受免賠率或免賠額(扣減額)約束。然而,當信用證要求保險不計免賠率(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時,保險單據不應含有表明保險受免賠率或免賠額(扣減額)約束的條款。保險單據無需註明“不計免賠率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當從信用證或交單清楚得知要求支款的金額僅是貨物總價值的一部分(例如,由於折扣、預付款或類似情形,或部分貨款延付)時,保險金額的計算必須以發票或信用證所顯示的貨物總價值為基礎。

同一運輸的同一險別應當由同一份保險單據所承保,除非提交了承保相關部分保險的一份以上的保險單據,且每份保險單據都以百分比例或其它方式明確地表明:

每一保險人承保的金額;

每一保險人將分別承擔各自的保險責任,且不受其它保險人在該次運輸下可能已承保的保險責任的影響;並且.保險單據對應的承保金額的合計總數,為信用證要求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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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保險別Risks to be covered,什麼險種

保險單據應當寫明承保信用證要求的險別。

即使信用證可能明確規定應承保的險別,保險單據也可以援引除外條款。

當信用證要求承保“一切險”時,無論保險單據是否標明“一切險”標題,即使其表明特定險別除外,提交載有任何“一切險”條款或批註的保險單據即滿足要求。保險單據表明其承保“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A)”,或者,在空運項下其承保“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空運)”,即符合信用證要求“一切險”條款或批註的條件。

一般來說,都是“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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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保險人和背書“Insured party and endorsement ”保險受益人

保險單據應當是信用證要求的形式,如有必要,還應當由要求索賠或有權索賠的實體背書。

信用證不應要求保險單據出具成“憑來人”或“憑指示”。信用證應當顯示被保險人的名稱。

當信用證要求保險單據出具成“憑(具名實體)指示”時,保險單據無需顯示“憑指示”字樣,只要保險單據表明該具名實體為被保險人,或者表明將賠付給該具名實體且沒有明確禁止背書轉讓即可。

當信用證對被保險人未做規定時,保險單據不應表明將賠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開證行和申請人以外的其它實體,或其指示的一方,除非保險單據已經由受益人或該實體作了空白背書,或背書給了開證行或申請人。

保險單據應當出具或背書成,其索賠權利在放單之時或放單之前得以轉讓。

簡單理解,被保險人就是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賠給誰。一般寫受益人,便於背書。除此之外還有理賠地點,如信用證要求理賠地點是目的地,那就要如實顯示。

信用證交單|保險單據及承保範圍,保額“四捨五入”是否正確?

注意:

銀行不審核保險單據的一般性條款和條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an Insurance Document)。

保險單據上任何有關保費(Insurance Premium)支付的事項,銀行均不予理會,除非保險單據註明“保險單據無效,除非保費已付”,且顯示保費未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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