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惠企政策精準送(二)——稅收優惠政策篇

【惠企政策】惠企政策精準送(二)——稅收優惠政策篇

【惠企政策】惠企政策精準送(二)——稅收優惠政策篇

“政策要想精準落地,就要跑到企業的前面”。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開設“惠企政策精準送”欄目,定期推送各類惠企政策,讓復工復產企業充分了解政策內容、享受政策紅利。今日推出稅收優惠政策篇。

1.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解讀人:高瑜 聯繫電話:8129416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 藥品生產企業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試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解讀人:高瑜 聯繫電話:8129416

【享受主體】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藥品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試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3.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解讀人:高瑜 聯繫電話:8129416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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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5.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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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優惠內容】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6.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解讀人:高瑜 聯繫電話:8129416

【享受主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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