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众号、微博等乱用图片,小心巨额赔偿!

网站、公众号、微博等乱用图片,小心巨额赔偿!

你有没有做过这些事情?

1、 公司网站使用搜索引擎下载的图片使用PS后的下载图片;

2、 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直接使用搜索引擎下载的

图片或者使用PS后的下载图片

如果有这些行为,你要小心了,因为这些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赔偿著作权人。

案例警示

典型案例一:林志颖微博擅用图片赔偿34.5万元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在其微博“梦想家林志颖”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原图系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而林志颖将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脸PS成了自己的脸,后朱庆福以PS照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事后,林志颖发微博公开道歉并主动接受赔偿。

典型案例二:公众号因为用了一张图片,被索赔10万

前几天,公众号“万小刀”发布了一篇《因为10个阅读,我被“黑猫警长”索赔10万......》的文章,讲述了自己因为曾经使用了“黑猫警长”图片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索赔十万的事情,让自媒体版权问题再次公之于众。

据“万小刀”描述,事情发生后,万小刀主动致歉并删除文章,友好与对方协商,因为文章只有18个阅读能否只做小额赔偿,版权方没有同意。目前,官司还在审判当中。

案例三:企业网站使用侵权图片,面临巨额赔偿

A企业是嘉兴当地著名媒体,但由于版权意识淡薄,其运营的网站上大量使用免费下载的图片,一直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企业也不当回事。但2018年上半年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著作权人北京一家著名图片公司向法院起诉A企业侵权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公司查明A公司共使用800张左右侵权图片,主张每张图片需赔偿800元,共需赔偿640000元,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周敏律师提醒:

一、图片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

1、 拍摄者如何取得图片的著作权

(1)署名:中国著作权法里指出,如果没有相反的相关证明,在作

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图片的作者。这个方式大家应该比较熟悉,比如图片角标、图片水印、时间戳等都是现在网络署名的方式。

(2) 版权登记:向版权局正式登记

(3)其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

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 一般来说,图片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以下这些权利也是容易被人侵犯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 侵犯图片著作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侵犯图片著作权的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在网络图片使用上,应该注意些什么?

1.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2.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即使是“非盈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