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諸司公案之江縣令辨故契紙

仁壽縣有個里長叫洪起濤,奸詐狡黠,經常欺騙鄉里。里長就是負責管理戶口和催收賦稅的基層小吏,明代110戶為一里。


洪起濤的鄰居是個寡婦,獨自撫養著幼子陳巽繹,家境富有,平時都是派僕人去催租。佃戶們欺負陳家孤兒寡母的,經常拖欠,尤其是南邊河塘有一塊近百畝的田地,因為路太遠特別難催收。


洪起濤也有田地在那裡,便起了謀奪陳家田產的念頭,故意誆騙陳寡婦說:“你家南塘的地路又遠佃戶又刁蠻,租子經常收不上來。我也有田在那邊,不如你把田租給我,我再租給佃戶們,刨去上繳的賦稅之後折成銀子交給你,這不就方便多了。”


陳寡婦覺得里長主動幫忙,這是好事,省了不少麻煩,就答應了,後來每年的租子果然一文都不少。


三年後,洪起濤找到陳家的佃戶們誆騙道:“以往我是替陳家收租,現在她已經把田地全賣給我了,現在重新要立約,從今以後你們都把田租交給我。”


佃戶們哪裡知道其中有詐,就依了洪起濤的話重新立了字據。洪起濤照例交給陳家租子並繳納賦稅,佃戶們只知道租的是洪起濤的地,而陳家也不知道他在裡面做了手腳。


時光荏苒,二十年一轉眼過去,陳寡婦也已過世。洪起濤偽造了一份田產買賣契約,並且用茶水浸泡,使紙張呈現淡黃色,就像已是歷經二十多年的舊紙一樣。


等到陳巽繹再來索要租子,洪起濤就變了嘴臉:“你母親已經把田賣給我了,只因田款沒付清,才每年交租補給你,現在銀子已經補足,田地已經是我的了,憑什麼還給你交租!”


陳巽繹說你只是代收,什麼時候賣給你了,於是親自到南塘去催租。佃戶們不明所以,只說是租種洪家的地已經二十年了,根本不認陳家,哪裡肯交。陳巽繹隨即告到縣裡,求縣令老爺做主。


洪起濤也寫了辯詞呈上:先前用二百五十兩銀子買了陳家一百畝田,契約寫得明明白白,又有中間人擔保作證。陳巽繹後來覺得從前的價格低了,又來要求加價,不給就到縣衙來告刁狀,請大老爺做主。


江縣令提審原被告雙方,陳巽繹說:“洪起濤是我們的里長,代我收租而已,我接他的租子已經十多年了,今天卻謊稱田已經賣給他了,是想白佔我的田地。”


洪起濤說:“小人有契書在此,上面有她母親親筆花押,二十年的田產怎麼能說是強佔!”


等江縣令接過契約一看,便反駁洪起濤道:“你這契約書是假的,陳母沒賣給你田地,你只是代人收租而已。”


洪起濤不服:“這久遠前的契約書怎麼可能是假的,還有中間人在這裡,老爺可以問問他。”


江縣令又說:“你陰謀霸佔人家二百五十兩銀子的田產,怎麼就不會花幾十兩銀子買個證人?你提供的中間人根本用不著問。我叫手下小吏拿二十年前的案卷紙讓你看個明白。”


江縣令拿出案卷紙駁斥洪起濤:“這二十年前的案卷紙張,四周經歷多年的灰塵和風霜侵蝕已經發黃,紙張中間部分卻還是白色的。而你拿來的契約書則整張都是淡黃色,顯然是用茶水浸泡做舊了,契約是偽造的。你這狡猾之徒還不從實招來?”


江縣令隨即命令衙役動刑,洪起濤卻不肯罷休,還想掙扎一下,想讓中間人替他說說話。中間人見縣令老爺已然勘破實情,再為他作偽證肯定沒有好果子吃,還不等用刑,就招出洪起濤拿二十五兩銀子買他作證的事兒。


江縣令念在中間人老實交代沒有欺瞞,也沒難為他,就把他給放了。


江縣令判決:


審得洪起濤斗筲賤品,鷹犬下材。既舞智以御人,復因機以罔利。欲剝騙民之膏血,代收寡婦之畝租。催督早完,內受工直,徵收加重,外克羨餘。民間謂之甲頭,在官謂之攬戶。蠶食百家之內,志氣風生;狼貪一里之中,稜威日肆。孤見無識,寄心腹於豺群;寡子何知,委膿鮮于虎口。彼貪心尚未養足,乃狡計復爾橫生。偽作契書,欲掩襲他人之業;強為抵賴,將覬覦非分之圖。久假不歸者非仁,取非其有者悖義。死寄金而歸主,昔人且靡負盟;生佃田而霸佔,此日忽聞異事。宜加嚴罰,用警貪夫。罪坐杖提,業追還主。


這洪起濤花二十年功夫布這個局,沒想到被江縣令一眼識破,全是因為這作假手法太拙劣了,活該嘛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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