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塵器誤傷女兒,媽媽被警方逮捕!香港的兒童保護法有多嚴?​

近日,港媒報道了一起“罕見”的家庭吵架事件:


媽媽和女兒吵架,期間二人情緒激動,媽媽手上有吸塵器並誤傷女兒,爸爸見孩子受傷馬上call白車,結果媽媽就被警方帶走了!

吸塵器誤傷女兒,媽媽被警方逮捕!香港的兒童保護法有多嚴?​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內地,也許不會引起軒然大波,但是發生在香港,結局就不一樣了!


01

為什麼香港媽媽會被警方帶走?


根據警方的說法,該母親“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並交由刑事調查隊跟進。

吸塵器誤傷女兒,媽媽被警方逮捕!香港的兒童保護法有多嚴?​

吸塵器案和多年前的電影《刮痧》情節一樣,是東西方文化在兒童保護觀念方面的差異體現。


東方有著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傳統教育理念,西方則更看重對兒童的保護和呵護,在香港打孩子是犯法的!


之所以說這個案件罕見,也是因為香港對兒童保護這方面一直做的很嚴格,香港父母也不敢輕易打罵孩子,已經很久沒出過“打孩子被關進去”的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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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香港是一個法律健全的社會,許多法規都領先內地,比如說家庭虐童的相關法律,也比內地嚴格很多。


在香港,“虐童”是一個十分嚴重的罪名,而且關於防止“兒童虐待”也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例如最常見的一條:

“凡未滿16歲的兒童因為未成年人看護不當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者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用吸塵器誤傷女兒的媽媽已經被刑事立案偵查,如果她對孩子的打罵是常態化行為,被判刑入獄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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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有一位雙程證媽媽,因7歲孩子不懂做數學題氣頭上,用衣架打了孩子,最後被西九龍法院判12個月感化令。


由此可見,在香港連父母對於自己孩子的打罵都是違法的,並且會被判罪。


除了這種打罵孩子的行為會被起訴,在香港“疏忽”對孩子的照顧也會被判刑!


02

留小朋友獨自在家,後果很嚴重


去年香港媒體曾報道過一則“疏忽照顧兒童”的虐童事件。


一天凌晨,一位母親將其5歲的女兒獨留家中而被舉報,雖然警方到場發現女童正在熟睡並無異樣,但因屬於“疏忽照顧兒童”的虐待行為,母親以涉嫌虐待兒童罪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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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在深水埗發生的案件,一名13歲女童在窗口危險位置,路人發現報警。消防員到場將女童帶回安全位置,女童無表面傷痕,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


由於女童被獨留家中,且該女童還患有情緒病,女童40歲母親被指控虐待或忽略,被警方拘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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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小孩不想上學,父母沒空管教的案例,父母同樣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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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鼓勵“全民舉報”、“立案偵查”,香港政府為了呼籲父母們盡好自己的職責,還找了袁詠儀為關於防止疏忽照顧兒童的廣告做宣傳。


這一些,都是為了香港的孩子們,可以在成長中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03

42年不斷完善的兒童保護法


其實香港的保護兒童的相關法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過港府和民眾共同努力,一次一次完善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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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十歲女童黎淑美,獨自走入觀塘一間警署,小女孩當時遍體鱗傷、身體有多處骨折、頭髮被人扯下來。十歲的她,體重不足40磅。事件引起了社會對虐兒的關注,更促使了一群志願人士成立“防止虐待兒童行動組”關注香港的虐兒問題。


當時行動組成立了熱線,一年內接收到300多個有關虐兒的查詢,揭示有必要關注本港的虐兒問題。


1979年“防止虐待兒童會”正式成立,1981年,政府訂下了一套處理虐兒個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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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發生的“郭亞女事件”則是推動香港虐兒法律完善的經典案例。


1986年,媒體揭發6歲女童郭亞女懷疑被其患有精神病的母親,長期幽禁在葵涌葵興村的住所。


事實上,1985年11月社署已跟進事件,有社工曾五次嘗試入屋瞭解事件均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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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媒體揭發事件後,基於擔心女童母親情緒不安對女童造成危險,時任社署署長的陳方安生,決定引用《保護婦孺條例》,由警方及消防人員破門將郭亞女救出,而女童母親則接受精神病治療。


社署作出破門的決定,在當時引起社會的抨擊,認為是強行將兩母女分開,當時政府就事件進行檢討,建議應儘量避免破門入屋,社署更成立了緊急個案社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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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後來,香港還發生過XXX事件、某某事件......隨著媒體不斷地揭發事件,港府亦不停地去解決討論方案。

就是這樣,一次次、一點點完善,最終有了現在較為強大的香港兒童保護。


04

香港兒童具體受到哪些保護?


香港的兒童保護條例與世界聯合國制定的公約接軌,1994年起遵循《兒童權利公約》。


當18歲以下未成年受到這4類傷害時,其加害人會遭到法院起訴:


1、身體虐待


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包括非意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傷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等),而且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


2、性侵犯


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或兒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製作色情物品)。


拓展:


性侵犯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侵犯者可能是兒童認識的人或是陌生人。根據律政司的意見,任何依賴他人照顧或發展不成熟的兒童和青少年如涉及其不能完全明白的性活動,會被視作不能作出「知情同意」。

舉例來說,某名兒童如為了換取零食或金錢而涉及性活動,即使他曾經向施虐者表示「同意」,也不能被視作已經作出「知情同意」。

3、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是:


身體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飲食、衣服或住所,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缺乏適當的看管或獨留兒童在家);

醫療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教育方面(例如沒有提供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身體殘疾而引起的教育需要);

情感方面(例如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沒有提供心理照顧)。


4、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重複行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


例如,羞辱、驚嚇、孤立、剝削/利誘、漠視兒童的情緒反應,向兒童傳遞他/她是沒有價值、有缺點、沒有人要或沒有人愛的訊息。這些行為會實時或長遠損害兒童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當發生虐待兒童個案時,各區警署就會成立“保護兒童特別調查組”,一般由社會各界如社工、心理諮詢師、律師等組成,給予最全面的支持。


如果虐童案的被告為兒童的家長,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任命指定社工為“法定監護人”

,以保障兒童的人身權益。


而且當兒童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時,社工有權將兒童帶走,也就是說,當香港的家長留孩子一個人在家、打罵孩子,都有可能“失去”自己的孩子。


吸塵器誤傷女兒,媽媽被警方逮捕!香港的兒童保護法有多嚴?​


根據立法會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8年間,香港共有9,176宗新呈報虐兒個案,平均每天2.5起。


法律永遠不可能完美,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將會保護更多兒童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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