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富二代:要錢就要諒解
近來有一個很沉重的案例,河南永城“23歲女子醉駕瑪莎拉蒂追尾寶馬”的事件,造成2死3傷。
據說,瑪莎拉蒂女司機譚某某是個富二代,家裡是做皮革廠生意,非常有錢。
問題來了。譚某某的家人認為,根據“認罪認罰”的政策,若王家(傷者)要求賠償,譚家願意出錢,但王家必須諒解。
簡單說來,就是你想要錢,那就諒解譚某某,讓她從寬處理,否則,這個錢就別要了。
2.法院:認罰就能從寬?
無獨有偶,餘金某是中國中鐵公司總部紀檢幹部,他酒後駕車逃逸緻被害人宋某死亡。後來,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60萬元,獲得諒解。
檢察院看到他“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判三緩四。但最後法院卻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不是說“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嗎?餘金某不服,檢察院也不服,覺得量刑過重。但意外的是,二審中院還加重判處餘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檢察院:這個制度是好的
最高檢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看來大家的分歧還不是一般地大。
鄧俊義律師
刑事律師鄧俊義認為,認罪認罰的制度是好的,那樣的話,王家又得到救命錢,譚某某又得到從寬處理的結果,應該是最好的了。
反而是餘金某花了160萬,反而越判越重,有可能給人一個錯覺,不要認罰了,反而會加重的。結果是兩邊皆空。
但是,要避免另一個誤區,出錢買命,有些罪大惡極的人(打比方販毒),他有錢,會不會認罪認罰?會不會出現同罪不同刑的結果?這就考驗檢察和法院了。
100來萬算什麼?1999年,袁寶璟三兄弟以故意殺人罪全都判死刑。當時袁寶璟讓自己的老婆捐出490億,希望法官能“免死”,但依然落空。
有時候,有錢也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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