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貪汙賄賂案件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辦理貪汙賄賂案件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在監察對象範圍擴展、辦案要求提高等新情況下,為實現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在調查、審理貪汙賄賂案件時,筆者認為需要關注涉罪案件追訴時效、重視收集主體身份材料、注意區分公務與集體事務、全面收集從重情節證據等問題。

關注涉罪案件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將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隱蔽性強,導致案件調查在時間上存在明顯滯後性,同時《刑法修正案(九)》和相關司法解釋將貪汙賄賂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提高,導致同等數額的貪汙受賄案件存在調查時已過追訴時效的風險。如,受賄數額不超過20萬元,在不存在從重情節的情況下,按照之前的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依照現行刑法只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案件的追訴時效從之前的15年或20年降低至5年,基於這種情況,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受賄等職務犯罪時需關注案件的追訴時效。

對於已過追訴時效的貪汙賄賂案件,雖不能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但仍然需要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進行黨紀政務立案,並採取相應的調查措施,根據調查結果,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按照體系解釋,此處“追訴”的含義應該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中“追訴”的含義相同,均指立案,因此筆者認為紀檢監察機關對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後,不需將此種法定不起訴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重視收集主體身份材料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明確了監察機關對88種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其中規定了公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涉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犯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由公安機關管轄。因此,監委辦案過程中需特別重視收集相關人員主體身份材料。如,監委在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時,被調查人的身份究竟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常常存在爭議,需予以重視和仔細甄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中,將接受委派作為判定國家工作人員重要依據之一,其認為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兩高”在2010年《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上述規定進行了重申,並將“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作為委派主體;《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因此,監委在啟動案件調查前,應在初步核實階段收集被核查人的主體身份材料,提前對被核查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作出核實,確定合理正確的調查方案和調查方向。

注意區分公務與集體事務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人員在管理基層集體性自治事務的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還經常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時村民委員會被賦予了相應的職責,其中的人員也相應被賦予從事相關公務的身份與權能。依照《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規定,監察對象之一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不僅包括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這使得行使公權力的範疇既包括受委託從事行政管理,也包括從事集體事務管理工作,此時需對從事公務和從事集體事務進行區分,重視提取各種主客觀證據,準確認定此罪和彼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代徵、代繳稅款等7種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時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適用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處罰規定。如,村委會主任在受鎮人民政府委託,協助進行扶貧款物的管理和發放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虛增扶貧人數侵吞扶貧款項的,應認定構成貪汙罪;但村委會主任利用從事村集體事務管理的職務便利,虛增村級項目工程量,套取村集體資金歸個人所有的,應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上述解釋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採用了不完全列舉的方式,調查、審理實踐中,除了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包括村黨支部、村經濟合作社等組織的人員。

全面收集情節證據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數額與情節並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標準,“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提升貪汙受賄犯罪數額的同時,對其中的從重情節作出了細化規定,當貪汙受賄數額達不到相應的定罪和法定刑數額,但具有從重情節的,可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升格法定刑。這些從重情節起到入罪和升格法定刑的作用,因此監委在對貪汙賄賂案件進行調查時,必須將這些法定從重情節納入調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證據,並將相應的證據一併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紀法銜接視野下,監委還要注意收集“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到黨紀、行政處分”的證據,這種情節在紀律處分時作為從重或者加重情節,在貪汙或賄賂犯罪的刑事處罰中也作為從重或加重情節考量。(邵曉航 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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