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高管被指性侵養女事件繼續引發熱議。4月13日,接近鮑某某的人士透露,鮑曾給“養女“小芳請家教,給零花錢、微信紅包和轉賬等。此前小芳母親稱從未向鮑索取錢財。


小芳母親還表示,鮑某某曾威脅女兒稱,如果告訴媽媽實情,我就殺了你媽媽。


被指控性侵“養女”的鮑某明,

不僅涉嫌性侵,

其專職律師兼高管或違規


依《律師法》的規定,專職律師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是基本的律師執業常識,也是被多地和多個層級的法院所明確的。只有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才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其他人是不能申請“兼職律師”的。

有法律工作者指出,鮑某明作為專職律師,不能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存在,這種勞動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

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也違反了《律師法》


鮑某明涉嫌性侵

背後的黑色產業鏈令人揪心!


鮑某某涉嫌性侵事件

使得存在多年的

民間送養、非法收養亂象

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西祠網友@懸天鑑講述了十幾年前,一場飯局上的所見所聞:


早在十幾年前,我就在某次飯局上,聽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說:“到某個省,3000塊,十四五歲的小姑娘領回家,再小了不好,不懂事,再大也不好,不聽話……”初涉社會的我,毛骨悚然……

......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在知乎APP上

以“送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

隨即就能找到多條“送養小孩”信息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在多條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網友。她在頭像旁邊留下了自己的QQ號碼 。


以“諮詢如何領養孩子”為名,加上述網友為好友。對方稱,自己已經“領到”了孩子,“訂的時候孕婦才懷孕八個月,現在‘我女兒’一個多月。”


而為了得到這個“女兒” ,上述網友稱自己“花了四萬元”。


在這位網友的推薦下,又進入了一個名為“愛心救助站二”的QQ群。按照網友的介紹,這個群專門“提供送養、收養服務”。按照“群規”,一旦收養成功,當事人必須退群。


這個群建立於2019年12月,人數有29人,包括3名管理員。


這3名管理員有著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為“客戶負責人”的管理員在群裡發送了一份名單:“河北,孕,36周,女,低補……廣東,孕,37周,男,中補……”


所謂“補”,意即“補償款”。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理解為送養者開出的“價格”。相應地,“低補”即為“補償款”低。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取名為“愛心救助”的QQ群截圖


當管理員被問及:“請問是合法領養嗎?”


對方的回答是:“合法去福利院,別在這裡找。我們不犯法,也不合法。”


之後,以諮詢領養為名聯繫上了一位“中介”群主。對方表示,自己的資源很多,不光有領養群,還有“假結婚給孩子上戶口”群等。


據這位群主介紹,送養者不僅僅是一些未婚媽媽,還有生“二胎三胎的”。此外,被送養的孩子男女都有。記者還被告知,就她經手的送養和收養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產的“價格低”,但至少也要“十萬起”。


而在這位群主看來,通過他們收養孩子,“不是不合法,而是民間領養不受法律保護而已”。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與一位中介的聊天截屏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知乎回應平臺存在“送養小孩”信息


4月13日,知乎官方賬號“知乎小管家”發佈消息稱,對知乎網站內“送養”相關信息進行了全面的清理,並對相關賬號進行永封處置。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法律規定以下6種情況不能送養


1

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送養其子女。

《收養法》第10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此時無論生父母之間是否是夫妻關係,都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送養。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況下,允許單方送養。


2

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不得送養。

《收養法》第11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收養行為並不是與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進行。但是由於收養要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係,與被收養人的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為維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利益,特別需要注意徵得本人的同意。


3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不是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雖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但他們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不能將其送養,否則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剝奪了他們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同時也會因為沒有子女贍養而把他們推到社會上,由國家和社會負擔。


4

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收養法》第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且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上述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孤兒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5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養且願意撫養的,不能送養。

《收養法》第18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例如,父親死亡母親送養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如果母親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祖父母願意撫養的,母親不能送養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撫養權,就意味著祖父母放棄撫養權,母親可以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


6

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收養法禁止轉送養、再送養。


這一精神體現在《收養法》第26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之中。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成立後,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未經收養人、送養人同意,不能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收養人不想繼續撫養被收養人,只有經過送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後,回到原送養人處於行考慮。而原收養人不能成為送養人,把該兒童又送給他人送養。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趁著孩子對這個世界還有期待

請不要辜負他們


目前,“網絡送養黑產鏈”這一話題已登上微博熱搜。有網友抨擊:“喪盡天良”“人口買賣,明目張膽”;也有網友質疑:“知乎對其app上發佈的內容不加審核嗎?”還有網友呼籲,“應該報警”“僅封禁賬號不解決問題”。


鮑毓明性侵案的背後:新生兒“領養”10萬起拍

網友評論截圖


從這次事件及其背後的現象,法律應該做出怎樣的反思和完善?在強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適當降低收養條件,這樣或許也能規避更多的“網絡有償送養”在“大道不暢,小道飛揚”中潛滋暗長。


來源 澎湃新聞、西詞站內、新華網、新浪微博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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