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快遞未保價寄丟判全賠”是堂普法課

消費者購買價值5000元的玉鐲,退貨寄件時未保價,後被快遞公司寄丟。4月29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通報該案終審結果,法院認為,消費者預估快遞公司一定會遺失快件而進行索賠不合常理,因此判決快遞公司賠付消費者玉鐲,全額賠償消費者5000元。

【態度】“快遞未保價寄丟判全賠”是堂普法課


當非保價貨物丟失或損毀時,快遞公司往往會以其未保價為由,僅給予運費數倍的賠償。一些用戶也覺得未保價是自己過錯在先,無奈接受快遞公司的處理方式。事實上,未保價並不意味著不能照價賠償,這起“未保價寄丟判全賠”案例就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快遞公司習慣於把運費作為賠償參考指標,主要是參照郵政法中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損失賠償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郵政法明確說明,本法中的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這顯然不包括社會上的快遞公司。

對於郵政企業和快遞公司的損失賠償之分,郵政法講得很清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遞公司寄丟物品,應依據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本案中,消費者提交的淘寶網購物訂單、與商家協商過程、退貨申請、快遞公司物流信息及與物流公司的賠償協商過程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認定其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物品為價值5000元的玉鐲。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快遞公司全額賠償。

其次,快遞公司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也是其被判賠付的重要因素。該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規定,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的,在運費五倍以內賠償直接損失。這一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快遞公司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然而,快遞員沒有提醒消費者貴重物品可以保價,也未告知相關保價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於是,法院認定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不生效。

近年來,類似這樣的判例越來越多,以案普法的意義值得期待。一方面,快遞公司不能在適用法律上打馬虎眼,刻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想方設法減輕自身責任,而必須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開封驗視、明示告知、違約賠償等義務。同時,廣大消費者也應強化維權意識,注重保存證據,在權益受損時積極通過法律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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