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山東省武城醫藥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藥品被處罰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魯藥監執法藥罰〔2020〕4 號
當事人:山東省武城醫藥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28735776125P 1-1
住所(住址):德州武城縣縣城文化街
從你公司抽取的標示山西同達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蓋胃平片,經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規定。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檢驗報告、《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你公司銷售的蓋胃平片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2〕306號)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魯食藥監發〔2015〕29號)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收蓋胃平片100瓶;沒收違法所得634.78元;並處罰款2343.16元。罰沒款合計2977.94元。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
款繳至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工、農、建、中四大銀行均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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