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上級領導、代表委員的督促、指導,不需記錄報告

實踐中,如何把握有關領導幹部的批示與指導等正常履職行為的界限?5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的工作情況。

最高檢表示,要把過問或干預、插手行為與有關領導的批示、督促、指導等正常履職行為區分開來,“上級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中的督促、指導是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檢察人員不需要記錄報告。”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先後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前述“三個規定”制定的初衷在於防止和杜絕以權壓法、以案謀私、徇私枉法等行為,以記錄報告制度倒逼司法行為規範,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

通報顯示,2019年11月,最高檢曾派出3個督察組對集中填報重大事項“零報告”和報告少的省級院和最高檢內設部門進行專項督察;今年3月,最高檢還向工作開展相對滯後的6個省級院黨組及黨組書記和最高檢9個內設部門主要負責人發函督促落實,有力推動了記錄報告制度的落地,填報數量逐步增加。全國四級檢察院2019年9月報告656件,10月報告1668件,11月報告4781件,12月報告3824件,2020年1月報告1916件,2月報告1689件,3月報告3495件。

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指出,從記錄報告情況看,絕大多數是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監督及辦案中存在問題的反映,“我們真誠歡迎這種監督,我們要防止的是社會上通過各種關係、非法渠道去找檢察官,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與此同時,還要把過問或干預、插手行為與有關領導的批示、督促、指導等正常履職行為區分開來。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指出,在深化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最高檢明確了應當記錄報告及不需要記錄報告的情形。

比如,應當記錄報告的情形有:一是在司法辦案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案情,轉遞涉案材料,打招呼說情,或者干預、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二是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幹部等情況,謀求關照,或者干預、插手幹部選拔任用的;三是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有關項目、工程的投資決策、承發包、資金使用、物資採購等情況,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預、插手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的;四是在監督執紀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內部監督、巡視巡察和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初核立案、性質認定、審查調查組組成等情況,幫助被審查人傳遞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響干預的。為了防止掛一漏萬,保障制度的適用能夠與時俱進,我們還規定,其他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情形也要記錄報告。

此外,不需要記錄報告的情形包括:一是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眾來信、輿情信息後作出批示的;二是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反映檢察機關的情況和問題要求核查或反饋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交辦轉辦的案件;四是因履行法定職責向承辦人瞭解正在辦理的重大事項有關情況或提出指導性意見,或者案件當事人、律師等依法向承辦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不需填報。

“上級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中的督促、指導是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檢察人員不需要記錄報告。”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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