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涉及仲裁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000151 證券簡稱:中成股份 公告編號:2020-3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近日,中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簡稱“凱富公司”、“申請人”)出具並郵寄給本公司的所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事項的《仲裁通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現將相關情況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項基本情況

(一)仲裁當事方

1.申請人: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

2.被申請人:中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二區8號樓

(二)仲裁事項情況

公司於2010年8月、2012年9月與凱富公司就埃塞KESEM糖廠項目、埃塞OMO2和OMO3糖廠項目簽署了四份代理協議,該四份代理協議均適用香港法律。

在上述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凱富公司未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損害本公司權益,本公司於2015年依照四份代理協議約定及香港法律相關規定,委託香港律師向凱富公司發出律師函,主張凱富公司未履行代理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損害本公司權益,已構成香港法律及代理協議項下的嚴重違約,並據此終止了上述代理協議。

自2016年以來至公司收到上述《仲裁通知》前,公司未收到過凱富公司主張任何費用或賠償的書面材料。

(三)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根據凱富公司發出的《仲裁通知》,凱富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請求公司支付上述四份代理協議項下合計約2,687萬美元及其他未提供確切金額與之相關的仲裁請求。

二、仲裁程序啟動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本仲裁事項還處於立案程序過程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正就本仲裁事項的程序性事宜進行安排和調整,並已發函要求凱富公司修改、調整《仲裁通知》的有關內容。

按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凱富公司應將其修改、調整後的《仲裁通知》發給本公司,但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凱富公司發來的修改、調整後的《仲裁通知》。公司經諮詢香港律師瞭解到,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仲裁事項進行立案的規則,本仲裁事項尚處於程序啟動初期,後續立案程序還有較大不確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尚未就本仲裁事項組成仲裁庭。

三、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對本事項高度重視,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聘請了專業的香港律師團隊,就本仲裁事項進行了初步的評估分析及證據材料收集,並對本仲裁事項所涉的法律問題開展研究論證。本公司將依據適用的香港法律、《香港仲裁條例》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機構仲裁規則》,嚴格履行相關仲裁程序,積極應訴,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仲裁事項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

本仲裁事項尚處於程序啟動初期,後續立案程序還有較大不確定性,對公司的影響將視仲裁庭組成、審理後作出的最終仲裁裁決而定。

本公司將全力以赴處理本仲裁事項,並有信心、有能力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抗辯,同時本公司保留一切對申請人追究法律責任並要求其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權利。

基於香港仲裁程序的保密原則,公司將積極通過香港律師根據相關法律程序申請或尋求同意披露上述仲裁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

特此公告。

中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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