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證券代碼:603703 證券簡稱:盛洋科技 公告編號:2020-02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數量為12,075萬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0年5月1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類型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5]558號)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2,300萬股,發行後股本總額為9,188萬股,並於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3703,股票簡稱:盛洋科技。

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公司總股本為22,970萬股,公司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數量為12,07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52.57%。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涉及股東為紹興市盛洋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洋電器”)、葉利明、徐鳳娟,鎖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個月,現鎖定期即將屆滿,該部分限售股共計12,075萬股,將於2020年5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後至今公司股本數量變化情況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完成後,總股本為9,188萬股,其中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為2,300萬股,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為6,888萬股。2016年4月25日限售股上市流通數量為1,536.75萬股,2018年4月23日限售股上市流通數量為521.25萬股,首發限售股尚有4,830萬股未上市流通。

2016年5月1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9,188萬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5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共計轉出資本公積13,782萬元,共計轉增股本13,782萬股,轉增後公司總股本增加至22,970萬股。

上述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事項實施後,本次將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由4,830萬股增加至12,075萬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東的有關承諾

根據盛洋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做出的承諾如下:

1、公司控股股東盛洋電器、實際控制人葉利明先生和徐鳳娟女士承諾:(1)盛洋科技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自盛洋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間接所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不含在盛洋科技股票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新增的股份),也不由盛洋科技回購該等股份。(2)盛洋科技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以上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3)在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減持盛洋科技股份。 (4)葉利明、徐鳳娟夫婦和盛洋電器將嚴格履行上述承諾事項,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葉利明、徐鳳娟夫婦和盛洋電器將在盛洋科技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盛洋科技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②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關承諾事項,葉利明、徐鳳娟夫婦和盛洋電器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在6個月內不得減持。③因葉利明、徐鳳娟夫婦和盛洋電器未履行前述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的收益則應歸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關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葉利明、徐鳳娟夫婦和盛洋電器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股東葉利明先生和徐鳳娟女士承諾:上述禁售期滿後,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離職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發行人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其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以上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若因承諾人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入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承諾人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賬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承諾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均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四、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存在佔用資金的情況。

五、關於變更保薦機構的情況說明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作為盛洋科技2015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對盛洋科技履行了持續督導義務,持續督導期為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證券於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2019年10月28日,盛洋科技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及2019年11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方案的議案》。盛洋科技聘請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國富證券”)作為公司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保薦機構,該項目已於2019年12月27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受理。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應當終止與原保薦機構的保薦協議,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鑑於浙商證券已不再擔任盛洋科技的保薦機構,盛洋科技2015年首次公開發行持續督導期結束後未完結的保薦工作由中天國富證券完成。

六、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中天國富證券經核查後認為: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嚴格遵守了相應的股份鎖定承諾;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關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本保薦機構對盛洋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

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況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數量為12,075萬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0年5月11日;

首發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細清單:

八、股本變動結構表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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