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你真的想好了嗎?

相信不少人都有將自己愛車

借給別人的經歷

在借車的時候其實心裡也不免忐忑

借車?你真的想好了嗎?


機動車沒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有問題嗎?

如果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

自己需要承擔責任嗎?

是不是隻要不是自己開車就沒事了?

借車?你真的想好了嗎?


事情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下面

……

案例

2019年6月中旬,肖某從重慶二手市場購買了一輛二手摩托車,未辦理續保手續。同年7月7日17時許,肖某將該車借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張某使用。當晚21時45分左右,被告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原告令狐某撞到,致令狐某倒地受傷,該事故經認定由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令狐某被送到桐梓縣人民醫院、桐梓縣中醫院進行救治,因傷勢較重,又被送往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共治療41天后出院。2019年11月18日,經鑑定原告之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90-180日、護理期30-60日、營養期30-60日。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張某的過錯,致本次事故發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張某應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肖某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未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將自己的摩托車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張某駕駛,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肖某也應與張某一起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來桐梓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4月10日,經承辦法官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肖某與被告張某共同賠償原告令狐某各項損失11萬元。

本案雖然在法官的組織下調解了

但事故的發生

給原、被告雙方都造成了損失

原告身體受到了傷害

二被告也賠償了11萬元

怎麼看都不值得!

借車?你真的想好了嗎?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肖某未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應依照法律規定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被告肖某未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其明知被告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將摩托車出借給張某,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肖某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本案中,如原告令狐某請求被告肖某和被告張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機動車應依照法律規定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要將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資質的人。借車需謹慎,不要礙於情面,盲目借車。如確需借車,也應在車輛相關保險交納齊全的情況下,嚴格審查駕車人的駕駛資質以及駕車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切記勿將車輛出借給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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