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涉黑團伙頭目黃鴻發一審被判死刑

1月13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黃鴻發涉黑案及其“保護傘”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鴻發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6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黃鴻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被告人黃應祥、黃鴻金等187人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5年至1年不等刑期。

昌江涉黑團伙頭目黃鴻發一審被判死刑

對原昌江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昌江)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麥宏章、原昌江副縣長周開東等7名“保護傘”,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年半不等刑期。


據瞭解,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黃鴻發及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憑藉其父親黃應祥任昌江建委建安組組長的公職身份,作風蠻橫,逞強爭霸,黃氏家族在昌江惡名初顯。1990年,黃鴻明糾集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未被司法機關處理,黃氏家族在昌江地區惡名遠揚。

昌江涉黑團伙頭目黃鴻發一審被判死刑


1991年,黃氏家族開始在昌江開設賭場,1995年為打擊競爭對手,壟斷地下賭場,黃鴻發組織、指揮林某等人故意傷害姜某某致其重傷,至此,黃鴻發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涉黑團伙為牟取暴利,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對昌江地區的賭場、鐵礦、混凝土、石場、砂場、廢品回收、娛樂場所、農貿市場、啤酒銷售、煙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車銷售、典當行、駕校等多個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該組織利用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通過十幾個經濟實體攫取20餘億元的鉅額非法收益,用於支持組織的運行、發展。

該涉黑團伙嚴格對內管理,形成明確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組織成員必須服從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的命令,不得挑戰黃氏家族的權威,違者給予開除、趕出昌江地區等懲戒;非法收益由組織者、領導者掌控並分配,組織成員未經允許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組織成員按行業進行管理,下級服從上級。

該涉黑團伙長期在昌江地區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導致2人死亡、2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造成昌江地區人民群眾極大的心理恐懼,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報案。

此外,為尋求非法保護,黃鴻發涉黑團伙以非法收益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導致該涉黑團伙在昌江地區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嚴重干擾、破壞了昌江地區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破壞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該案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討論決定,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並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來源:海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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