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實行“條塊結合”,因而行政複議管轄也實行“條塊結合”的制度,除實行全國垂直領導的部門外,原則上允許申請人選擇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根據以下規則具體確定: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

主管部門兩類,由申請人進行選擇。

(2)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海關、金融、外匯等,實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級以下的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各級政府實行條條管轄,垂直領導,故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複議機關。

3.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1)複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務院直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被提起行政訴訟。

(2)對上述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複議機關

(1)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2)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4)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時,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5)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6)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這些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試題再現】山東省人民政府就省內兩個企業關於煤礦開採權的歸屬爭議依法作出了行政確認,其中一方不服欲提起行政複議,則行政複議機關應是:

A.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B.山東省人民政府

C.國土資源部

D.國務院

【答案】B。《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本題做出行政確認的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則複議機關應當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故正確答案為B。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實行“條塊結合”,因而行政複議管轄也實行“條塊結合”的制度,除實行全國垂直領導的部門外,原則上允許申請人選擇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根據以下規則具體確定: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 主管部門兩類,由申請人進行選擇。 (2)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海關、金融、外匯等,實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級以下的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各級政府實行條條管轄,垂直領導,故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複議機關。 3.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 (1)複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務院直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被提起行政訴訟。 (2)對上述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複議機關 (1)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2)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4)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時,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5)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6)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這些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試題再現】山東省人民政府就省內兩個企業關於煤礦開採權的歸屬爭議依法作出了行政確認,其中一方不服欲提起行政複議,則行政複議機關應是: A.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B.山東省人民政府 C.國土資源部 D.國務院 【答案】B。《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本題做出行政確認的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則複議機關應當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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