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對社區矯正工作監督都有哪些值得注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30日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檢察機關全面正確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釋,歷經1998年、2012年的兩次修訂。

此次修訂,也恰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通過。值得關注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裡也有多處關於社區矯正內容,筆者就此做一個簡單梳理與總結!

01

社區矯正性質:刑罰執行還是刑事執行?

社區矯正監督位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該章為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其章節分別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付執行監督

    第三節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

    第四節 社區矯正監督

    第五節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

    第六節 死刑執行監督

    第七節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

    第八節 監管執法監督

    第九節 事故檢察

從體例結構來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監督內容。但在 12月28日上午, 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回答了有關社區矯正法的問題時,提到社區矯正是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發展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執行制度。

刑罰執行與刑事執行,雖一字之差,但內涵與外延不盡相同!可見,目前,司法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性質認定上存在一定差異。

02

檢察機關能委託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量刑建議,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按照該規定,人民檢察院也能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該條與《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表述一致,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受委託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瞭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這裡委託機關包含了人民檢察院。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卻沒有賦予人民檢察院委託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的權力,根據該法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同時根據該法第十七條第四款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可見,委託調查評估的是決定機關,但決定機關並不包括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03

交付執行監督 直擊常見痛點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第二節 交付執行監督

第六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等機關的交付執行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交付執行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的;

(四)公安機關對需要收監執行刑罰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沒有及時抓捕、通緝的;

(五)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或者對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交付執行,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接收而拒絕接收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這裡例舉了幾種有關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監督,很多方面是交付執行中常見問題,也是老大難問題。這次刑訴規則讓交付執行更加細化,更具有針對性,同時有關規定也與社區矯正法保持了一致。

如實踐中,部分法院未能及時將相關文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甚至造成文書到達後,社區矯正期限已超過或者過大半等令人啼笑皆非的問題。此情況下,無論是矯正法,還是刑訴規則,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如社區矯正法第二十條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項與之進行了銜接。

又如在社區矯正對象交付環節,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項與之對應

又如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對於收監執行主體問題,特別是對社區矯正對象被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但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由誰追逃問題在部分地方存在一定推諉。往往社區矯正機構需要“求助公安機關”,甚至被裁定撤銷緩刑後,公安機關“不認”裁決書,拒絕上網追討等諸多問題。此次,社區矯正法此次明確了對此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社區矯正法第五十條規定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項與之對應:公安機關對需要收監執行刑罰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沒有及時抓捕、通緝的;

可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社區矯正法中第六十一條(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中的決定機關和公安機關在交付中的檢察職責進行了細化,基本涵蓋常見的可能出現的決定機關及公安機關不履職情形,將有利於社區矯正工作在交付中銜接配合。

04

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 更加精細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第三節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

第六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於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

(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七)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八)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後,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十一)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屬於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

(三)是否屬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是否屬於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五)是否屬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

(六)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

(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准,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十日。

第六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

(二)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

(三)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四)提請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現實中,社區矯正對象緩刑佔比重較大,雖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佔比較小,但實踐來看,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比率相對較高,也是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點、難點。但是假釋、監獄監外執行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入口不夠嚴,導致一部分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流入社會,給社會增加了較大風險,也給社區矯正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指出,各級檢察機關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39287人次 同比上升38.9%。

此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作為專節。筆者認為,細化監督有利於確時將不符合假釋、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擋在社區矯正的門外,有利於減輕社區矯正工作的壓力。

05

社區矯正監督 涵蓋多參與主體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第四節將社區矯正監督作為專節。

第六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看守所、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在交付、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社區矯正對象報到後,社區矯正機構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致使其未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批准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內容批准社區矯正對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

(三)沒有依法監督管理而導致社區矯正對象脫管的;

(四)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有毆打、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強迫其參加超時間或者超體力社區服務等侵犯其合法權利行為的;

(六)未依法辦理解除、終止社區矯正的;

(七)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未依法作出裁定、決定,或者未依法送達的;

(三)公安機關未依法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監獄,或者看守所、監獄未依法收監執行的;

(四)公安機關未依法對在逃的罪犯實施追捕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筆者需要說明的是,此節叫社區矯正監督,環節涵蓋從社區矯正交付、決定到執法活動、刑罰執行變更全流程,但是社區矯正監督絕不是僅僅監督社區矯正機構,而是涵蓋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公安機關等在內全方位的立體的監督。這一點無論是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都得到明確。所以,實務屆部分同志認為的社區矯正工作都是社區矯正機構的責任的認識是錯誤的,責任劃分是與職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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