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遺屬訴《見字如面》:合理使用邊界在哪丨文娛有說法

電視節目《見字如面》第二季,嘉賓李立群朗讀了三毛的父親寫給三毛的一封書信,被三毛遺屬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法院於4月24日在線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三毛遺屬看來,《見字如面》在使用書信時並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對書信內容進行了文字修改、刪除,並通過朗讀、錄製的方式錄成節目,因此劇組方侵害了作品的修改權、控制權、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要求劇組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其他開庭的合理支出。

三毛遗属诉《见字如面》:合理使用边界在哪丨文娱有说法

圖源見水印

由於劇組方在開庭時,並沒有提出三毛遺屬提供的書面授權,因此這起糾紛涉及的核心問題便在於:對於未經授權的作品,劇組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

由於著作權法對於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較為嚴格,一般來說,如果未經作者授權,將文學作品改編成任何一種形式,都可能是侵犯著作權修改權的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事情往往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的邊界。一般來說,“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完全合法的行為。這類介紹、評論型的作品,對介紹人、評論人來說,仍然擁有獨立而完整的著作權。如我們在視頻網站上常見的電影作品解說,儘管該解說的作品使用的視頻素材全部來源於電影內容,但由於解說內容的獨立性,對解說者來說,其剪輯、文案,仍然具有獨立的著作權。

三毛遗属诉《见字如面》:合理使用边界在哪丨文娱有说法

三毛(左)、《見字如面》節目劇照(右)。

如果將第二季第十期的節目作為一個整體的電視作品,那麼本案涉及的書信僅在作品中佔據了10分鐘的篇幅,而所引用的書信內容也只佔原書信的四分之一,自然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只從書信內容出發,劇組方使用了原書信四分之一的篇幅講述了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信件,不管在何種層面上,這個行為都很難說是對書信的“合理使用”。

之所以產生這種衝突,很大程度在於在以往的相關案例中,對“合理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來說,儘管在改編、演繹作品的過程中,作品使用者雖然加入了屬於自己的智力成果,但新作品與原作品之間畢竟存在著“母子關係”,使用者往往處於一種“弱勢地位”。如知名電影解說UP主谷阿莫被電影公司指控侵犯著作權,由於谷阿莫和電影公司的實力差距懸殊,因此案件最終通過調解告終。不恰當地說,在絕對的實力面前,大事化小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而學界在討論類似案件時,往往會希望通過擴大“合理使用”的邊界,來保護作品的多樣化。

但本案的劇組方涉及三個公司:黑龍江電視臺、企鵝影視、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實力並不弱於三毛遺屬,因此在法律的博弈過程中便產生了更多的可能,進而“促成”了本次訴訟。

本案更深遠意義或許也在於此,本案最終的判決結果,或將重新劃定“合理使用”範圍下的權利邊界,也對目前廣大的作品改編者、二次創作的作者提供非常有價值的參考。

□田晨(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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