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僧之寺(一):大理寺

大理寺,在我國曆史上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

大理寺卿,位列九卿。

可見,大理寺是一個官署名,它並非寺廟。因此,也就不會有僧侶。

在秦漢時稱為廷尉,到了北齊更名為大理寺

到了明清兩朝,大理寺便與刑部、及督察院合併,稱為“三法司”。

無僧之寺(一):大理寺

那麼,大理寺這個官署名是什麼朝代啟用的呢?

其實上面已經說到了,秦漢時負責刑獄案件審核的最高法律機構,稱為廷尉

到了北齊,廷尉正式被改名為大理寺。可見,大理寺這個官署名是在北齊開始啟用。

大理寺是北齊非常重要的一個官府衙門,也是北齊最高的法律機構。

而後的隋、唐兩朝也都沿用這一稱呼。

在大理寺任職的人,按級別被稱之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審斷的刑獄案子,必須上報刑部審批。

無僧之寺(一):大理寺

在唐朝,若是遇到重大的刑獄案件,須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刑部寺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被稱之為“三司使”。

一直到明清時,則由大理寺、刑部、督察院三部共同會審,被稱之為“三法司”。

決獄之權雖然在刑部,但是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書奏請聖上裁決。

在隋唐時期,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

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幾位寺丞一同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畫押才具有法律效應。

由此可見,大理寺在當時已經具備了最高法院的職能,對案件可以進行復審合議。

無僧之寺(一):大理寺

大理寺卿的官秩:在隋朝初期為正三品,後隋煬帝把它改為從三品。

在唐朝時大理寺卿的官秩也是從三品。

到了明、清兩朝,大理寺卿均為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大理寺被併入刑部。不久,又恢復了大理寺。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它的職能與隋唐兩朝相反,由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大理院這個官署名一直沿用到民國,到了民國中期,由於西方文化的滲入,便被更名為最高法院,並沿用到現在。

無僧之寺(一):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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