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非罪:為延續香火,丈夫逼妻子與他的父親生育,如何評價該案

案情概況

本案摘改自真實案例(發生在農村),當事人姓名用甲、乙、丙來代替

甲和妻子乙結婚有五、六年了,而妻子乙一直沒懷孕。雙方到醫院檢查,發現甲本人無患有疾病致使無法生育,致使雙方結婚幾年一直未生兒女。

隨著年齡的增長,甲想要孩子的衝動愈加強烈,有一天,甲竟然和自己的父親丙提出,讓丙和妻子發生關係,丙聽後未置可否。

後來,甲對乙提出了這種想法。乙知道甲的想法後大聲斥責並堅決反對,但甲依舊不死心,他不停對乙施加壓力,有時還對乙實施家暴逼迫乙就犯,還威脅說不這麼做就殺害乙。

最終,在甲的不斷威脅下,乙被迫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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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案由於妻子乙念在與甲的夫妻之情,向警方反映並請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警方考慮到有被害人諒解的情形,況且這是個人的家事,不好干涉。因此警方認定認為該案沒有造成什麼危害,最終選擇撤案處理。

不過我們單從行為的性質上來看,甲和其父丙的行為究竟涉嫌犯罪嗎?如果涉嫌犯罪,那構成什麼罪,應當如何處罰?

理清案件行為

本案的行為人一共有兩個,甲和丙,二人的在本案的危害行為分別是:

1.甲:家暴妻子並以殺害妻子相威脅,與丙協商並讓丙去和妻子為之;

2.丙:默認和乙發生關係,也就是他是真正和乙為之的那個人

危害行為的分析

筆者認為,甲和丙構成強姦乙的共同犯罪(既遂),理由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在本案中,甲既是強姦的教唆者,也是強姦罪中強制行為的實行者

在我國,婚內強姦一般不算犯罪,但這指的僅僅是丈夫本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強姦妻子不構成犯罪,僅此而已。這就意味著丈夫強迫妻子和其他人為之的行為就有構成強姦罪的可能。

在本案中甲所起到的作用來看,甲和丙協商確定,讓丙和自己的妻子為之以達到生育孩子的目的,丙未置可否可以視作是默認的同意。對此妻子表示堅決反對,說明和丙為之是違背妻子意願的;

另外,甲明知自己的妻子不願意,還對妻子實施家暴並以殺害妻子相威脅,這種以

脅迫手段壓制被害婦女反抗的行為同樣也是強姦罪中規定的“強制行為”,強制行為就是強姦罪的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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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甲既是強姦妻子的教唆者,也是該強姦罪中強制行為的“實行者”,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甲為主犯。

2.丙是該強姦罪中的共犯(從犯)

本案丙默示同意了和甲的妻子為之來實現甲的目的,並且已經準備和乙做事了。

在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脅乙並逼其就犯,並讓丙和自己的妻子為之。筆者認為應該默認丙是有強姦乙的故意的

我們仔細去想,我們默認沒有任何夫妻願意和除對方以外的其他人為之,夫妻之間互負忠誠於彼此的義務。何況這個“其他人”還是丈夫的父親。如果說

甲欺騙丙說乙同意和自己發生關係,丙也應當考慮到甲說的是假話。何況本案的丙竟然是不置可否的態度,這更讓我們確定丙本身知道自己和乙為之,終究是違背乙的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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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可以認定,甲和丙存在強姦乙的共同的故意,丙是真正和乙為之的那個人,按照他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對其應當認定為是從犯,甲為主犯

另外,本案中的甲還對乙存在家暴行為。根據《刑法》D額規定,甲同時涉嫌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本罪屬於自訴犯罪,即不告不理。

結語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但是萬萬不能夠採取這種既違反道德,又違反法律的行為來行此事。對此的解決辦法,一是完善目前的收養制度,使得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能夠享受到做父母的幸福;二就是提高目前的醫療水平,可以進一步治療夫妻之間不孕不育的問題。

另外,對甲本人的家暴行為,如果乙本人被打成輕傷以上的結果的話,甲不但涉嫌虐待罪,同樣還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甲應當以刑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這種情況下,乙請求離婚是最好的選擇。對甲而言,不能把任何人對他的容忍當成是自己肆無忌憚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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