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妻子回家发生关系,妻子报警声称遭丈夫“强奸”,构成犯罪吗?


接妻子回家发生关系,妻子报警声称遭丈夫“强奸”,构成犯罪吗?

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
某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声称自己遭丈夫强奸。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是她自愿的。” “你胡说,你就是强奸。这对年轻夫妻仍对早上发生的事各执一词。

针对此发生事件,民警做了调查。夫妻二人本是外地人。男方在当地当兵,后来碰到妻子好上了。两人在当地一起打理生意。由于双方年龄、性格等原因,丈夫和妻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所谓三天一小吵,七天一大吵。

前段时间夫妻二人又吵架了,妻子气不过便离家分居了。分居后,妻子租住在城区一家酒店内,前几晚二人有联系,丈夫知道妻子的住址后,一大早就跑过去,想劝妻子回家。期间与妻子发生关系
”是他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对于妻子的指控,丈夫一口否认,并坚称“是她自愿的”。

那么大家觉得丈夫构成强奸罪吗?


接妻子回家发生关系,妻子报警声称遭丈夫“强奸”,构成犯罪吗?


我们先看一下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再做分析。
本案最终为民事调解,针对夫妻二人三天小吵七天大吵来说,夫妻间吵架为正常现象且对二人来说为常态。而且二人已婚多年,认为虽然感情有不合,但是并未达到破碎程度。其丈夫去接妻子,欲意取得妻子原谅,接妻子回家。虽然发生性行为,但是无论其与妻子是“半推半就”或者是强行发生行为,认为其都不能构成强奸行为。并且事后丈夫答应改掉其坏脾气,安心与妻子过日子,也取得妻子原谅,此事便告一段落。


笔者寻找了一下相关法律及解释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针对犯罪界定中有一条:
犯罪主体: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其中涉及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外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可以试想妻子在与丈夫发生关系时将丈夫杀死,而在相对难以采取证据,仅因妻子口中的防卫而认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则显得难以抉择。如果是妻子蓄谋害死丈夫呢?所以立法如此。
无限正当防卫,又称"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异判决便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对于夫妻中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中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否定说,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
    合法夫妻性生活受到法律许可和保护,只要婚姻尚在其性合法毋庸置疑。妻子有义务应丈夫性行为。因而,丈夫采用的手段不当,也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该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这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目前该观点是主流观点
  • 肯定说,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符合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迫行为均为强奸行为。
  • 折衷说,不全面否定也不肯定。具体情况具体看待。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接妻子回家发生关系,妻子报警声称遭丈夫“强奸”,构成犯罪吗?


笔者相对更倾向折衷说,既不对合法婚姻关系于不顾,又根据其是否“名存实亡”的感情分析来保障女性的权益,属于相对更妥切的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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