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2019年12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公示

敦化市2019年12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

監督抽查計劃公示

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消防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要求,按照上級消防部門統一部署,我大隊使用應急管理部“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信息平臺,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執法人員的方式,對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一般單位進行了隨機抽取,共抽取2019年12月份消防監督檢查單位28家請被抽取單位完善消防檔案,保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做好被檢查準備。檢查時被抽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工作人員應時在場。現將抽取結果公示如下:


敦化市2019年12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公示


敦化市2019年12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公示


敦化市2019年12月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公示

被檢查單位需要做哪些準備?

一、安排人員配合現場檢查

通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託人、分管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物業管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到場配合檢查。

二、準備相關臺賬材料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類

(1)部門、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2)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4)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6)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7)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8)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9)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0)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2)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靜電)。

(1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5)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分工文件。

(16)其他結合單位情況投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工作記錄類

(1)防火檢查記錄。

(2)防火巡查記錄。

(3)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4)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5)滅火救援演練資料。

(6)消防宣傳工作記錄。

(7)員工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新進員工、轉崗員工崗前培訓記錄。

(9)特殊工種、重要崗們培訓資格證書。

(10)消防設施設備、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11)消防設施設備維護記錄。

(12)自動消防設施維保記錄。

(13)年度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14)油煙管道清洗記錄。

(15)動火作業審批、監督記錄。

(16)竣工驗收總平面圖和消防設計文件。

(17)單位建設工程、改建項目(含內裝修)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安全檢查合格證。

(18)消防工作考評和獎懲實施記錄。

以上公示單位在“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過程中被檢查單位如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或者消防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接受行政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消防救援機構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吉林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其參加培訓;拒不參加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防火捲簾下襬放或者設置影響其功能的障礙物的;

(二)將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的;

(三)改變防火防煙分區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崗位人員脫崗、漏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六)在室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七)在人員集中區域或者河溝、下水道內傾倒液化石油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學氣體、液體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儲存、銷售場所使用電爐、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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