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员工拒签合同,公司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未交社保,员工拒签合同,公司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2017年3月,张某就职于某公司,担任冲压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份张某离职并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

庭审中公司认为:.张某在劳动仲裁时承认因为公司未为其补缴2017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据此作为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因而,公司不应当再承担2017年6月之后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不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问题展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恶意”碰瓷的劳动者,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妄图利用法律获取双被的利益,这个时候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

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对于书面通知后仍不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中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应得的报酬。

如果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后,劳动者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需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并未将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则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针对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确有判决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但结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应提出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

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张某在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陈述一致,亦均认可张某曾以公司未为其缴纳2017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该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有争议。

张某自认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11月11日离职当天,而公司虽坚持主张拒签事实发生在2017年5、6月份,但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所谓“常理”、“高度盖然性”亦缺乏据以作出论断的基本事实,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2017年4月27日到2017年11月份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浙02民终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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