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終乃宴”:在周代,宴席上喝酒有哪些講究呢?

由於禮儀活動的需要,酒與宴飲的關聯性在實踐過程中得到進一步強化。周代有“禮終乃宴”的傳統,周人舉禮必宴,既然有宴席必然用酒。

根據《禮記·器》篇的記載,在宴席上進行饋獻時,“君薦醍齊,夫人薦事酒”,醍齊與事酒均為酒類,酒已經參與到宴飲活動當中。參閱《儀禮》十七章,我們發現大部分禮儀活動的舉行都有酒參與其中。士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禮、大射禮、燕禮、特牲饋食禮、少牢饋食禮、有司徹禮等篇目中都有關於獻禮的記載,獻禮即敬酒禮。

“禮終乃宴”:在周代,宴席上喝酒有哪些講究呢?

同時,鄉飲酒禮、鄉射禮、大射禮、燕禮、特牲饋食禮、有司徹禮等篇還有關於旅酬禮的記載,旅的意思是按次序,酬的意思是勸飲,即按次序對賓客進行勸飲,屬於參加宴會人員行酒禮的一種形式,通常情況下,宗族兄弟弟子向其長輩舉起酒觶,意味著行旅酬禮的開始。按次序敬酒、勸酒就意味著在宴飲中,酒參與的是某種有約定俗成秩序的社會活動。

除卻祭祀,冠禮與昏禮是周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用的社交形式和禮儀活動。

“禮終乃宴”:在周代,宴席上喝酒有哪些講究呢?

首先,冠昏禮中有醮酒環節這一重要內容

醮者,《禮記》與《說文》的解釋有共同之處,前者解釋為“冠禮饗賓也”後者則認為是“冠娶禮祭。”在士加冠儀式中,《禮記·冠義》有“醮於客位”的記載。此外,《儀禮·士冠禮》在介紹冠禮的“變禮”問題中同樣提到醮,“若不醴,則醮用酒”即如果行士冠禮的時候沒有用醴酒,那麼可用清酒代替,加冠三次則醮酒三次。同樣作為士冠禮的變禮,如果被加冠者為庶出,則需要在室外舉行加冠儀式,面朝南進行醮酒,即“若庶子,則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

而昏禮與冠禮的醮酒環節很相似,正如鄭玄所說的“(昏)醮之禮如冠醮。”在士昏禮的儀式中,《禮記·昏義》中提到“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

無獨有偶,《儀禮·士昏禮》也有相似的記載,婚禮中男子在去女方家接新娘前,父親會對兒子說一套程式相對固定的、類似勸誡期許的言辭,

“父醮子,命之,辭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勖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說文解字注》對此進行了補充說明,“父醮子,命之迎婦。嫡婦則酌之以醴,庶婦使人醮之,酌之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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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酒是私宴活動必不可少的用物

私宴(抑或宴私)是指族人間進行飲宴的社交活動,強調宗室成員之間,通過宴飲活動增強群體的凝聚力與感情。

除卻宗族族長基於宗法義務自覺開展的宴飲活動,眾人湊錢宴飲也是私宴開展的形式,即醵,醵者,“會飲酒也”。鄭玄在《禮記·禮器》中作注“合錢飲酒為醵。”先由參加宴會的眾人籌錢買酒,而後眾人共飲。

這一過程無疑增進了參與者之間的情感交流,拉近了個體與其他宗族群體間的距離,是人的社會交往活動的具體實踐。

本身不具備特殊的屬性,任何人飲酒都是被允許的,但是由於喝酒容易滋生事端,許多朝代對飲酒尤其是群飲行為都做出了限制。唯獨大酺是個例外,官方會正式發佈公告,大酺期間人們可以自由會飲敘話、交流情感。在傳統社會中這般對飲酒的寬容,亦是對民情的體恤,故以“王德布”誇飾其澤被眾生的情狀。

綜上所述,酒不僅是周代祭祀中的必備物品,亦是其時宴飲活動中人們交流情感、開展社會交往活動的重要媒介。

“禮終乃宴”:在周代,宴席上喝酒有哪些講究呢?

酒既參與著祭祀活動,也參與著人們的社會交往活動

在古代中國的獨特價值觀念中,人本身就是所有社會關係的集中體現,中國人傳統的有關“自我”觀念的闡述總少不了其他社會主體的品鑑和評定。因此,中國人的“自我”是存在於社會關係網絡當中的“自己”,自我價值的實現必須寄託於必要的社會活動以及社會關係之上。如此一來,在古代社會中,參與著各種禮儀活動、社會交往的酒自然佔有重要的地位。

在周代,酒既參與著祭祀活動,也參與著人們的社會交往活動,在開展各種公共活動的過程中,活動的參與者之間逐漸共同認可了一種較為模式化的飲酒禮節——酒禮。

而周代尊崇禮制的獨特性,則賦予酒禮以制度化、對社會群體的規範功能等特點。可以這樣說,周代酒禮的社會性、文化意義是以酒作為媒介的功能及其對人精神層面的特殊影響而存在。周人注重酒的社會功能、作為文化載體的價值,並不代表酒與個體之間不存在關聯性。只是在“典範政治”時代,酒對個體精神及生活層面的種種影響,往往會轉化為貴族因酒荒政、亂德,進而破壞政治穩定、敗壞社會風尚的事實,為清醒的貴族統治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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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宴飲環節之一——撤俎為例

我們能夠對中國傳統觀念下社會性表現與個體性表現的重要性有更加清晰的定位。俎是盛放切割好的牲體的案子,宴飲時放置於宴席之上輔助行禮。而撤俎是指在宴飲過程中,由於主賓之間酬酢完畢,遂將俎撤下宴席的行為。撤俎以後,主賓之間的飲酒行為就進入“爵無筭”的環節,如《鄉飲酒禮》、《鄉射禮》、《大射禮》、《燕禮》、《特牲饋食禮》中都存在對宴飲過程中主賓之間“爵無筭”行為的描述,如《鄉飲酒禮》有

“命弟子俟徹俎……無筭爵。無筭樂,”《鄉射禮》與《大射禮》與《鄉飲酒禮》相同;《燕禮》“(司正)告於賓,賓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徹公俎……君曰:‘無不醉!’賓及卿大夫皆興,對曰:‘諾!敢不醉?’”

“爵無筭”指的是不計次序與度量的暢飲,這種暢飲也說明宴飲進行至此,已進入滿足個體需求的階段。這裡可以將撤俎行為視作一個轉折點,撤俎之前主賓仍處於站立行禮的狀態,撤俎之後主賓則開始脫掉鞋子坐在堂上暢飲。再進一步說,撤俎前的飲酒行為屬於社會規範下的行禮過程,而撤俎之後飲酒行為則開始總體轉向個人。

作為宴飲性質轉折的分界點,俎本身所代表的文化意義非常重要,彭林認為:“俎只有在隆重的正式場合才使用”,楊伯峻對《左傳》作注時也寫道,“撤去折俎,進牲肉,與宴者可以彼此相賦相語”,這也說明折俎在宴會中的重要性。

“禮終乃宴”:在周代,宴席上喝酒有哪些講究呢?

順著這個思路,撤俎行為前賓主之間所行的酒禮儀式遠比撤俎後的個人飲酒行為重要,即在先秦時期的觀念中,酒禮文化的社會性功能遠強於其所發揮的個體性功能,更何況在“爵無筭”的情況下,飲酒者也不能就此濫飲,還必須嚴守宴飲之外更為宏觀的政治、社會規範。

同樣,有關周代酒禮文化的社會性與個體性表現,根據宴飲列席對象的不同也會出現不同的形式。如《周禮》中的酒正,“凡饗士庶子,饗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很明顯,這裡將士庶子、老人、孤子視為以個體的滿足為最終目的的對象,在禮制的約束性上便適度予以放寬;同時當宴飲對象轉變為致仕的老人的時候情況又有所不同,“但致仕之老,尊卑命數不同”。

由於他們是政治體制的重要成員,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與官制爵位,因此他們在饗禮上的行為要依據禮儀規範進行。因此,相對於士庶子、老人、孤子等人的“無酌數”,致仕老人在饗禮上的飲酒行為更體能現周代酒禮的社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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