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淄博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佈案件起訴書,淄博市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電瓶車不慎被一輛半掛車捲入車底,一人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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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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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網公佈案件信息


淄博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729261986********,戶籍地:鉅野縣萬豐鎮**莊**村**號,現居所地:山東省平度市同和街道新城家園B區。系魯******號貨車的駕駛人,準駕車型:A2。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經我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4日被高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於住處。

本案由山東省高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害人之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之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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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車主當場死亡


淄博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淄博高青縣中心路發生慘烈車禍,致使一人死亡!

2019年8月18日11時10分許,沈某某駕駛魯******(魯*****掛)號貨車順中心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巴黎小鎮處右轉彎時,與王美香駕駛的同向至此處的電動車發生事故,後電動車和王美香被貨車碾壓,事故造成電動車損壞,致王美香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沈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家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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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量刑,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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