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2015年看《戰狼》,吳京每撂倒斯科特·阿金斯一次,影院後座就有人站起邊鼓掌邊狂喊:牛逼!

2016年看《夏洛特煩惱》,沈騰和大爺那段“馬什麼梅”片段一出來,跟著一片咔嚓咔嚓相機閃光燈。

2017年看《紅海行動》,蛟龍小分隊銀幕鏖戰,隔壁座位的媽媽給小孩子用手機外放著《小豬佩奇》,還有不時的親子互動答疑時間,自帶多聲道交叉立體循環播放。

2018年看《三塊廣告牌》,弗蘭西斯·麥克多蒙德手拎汽油火燒廣告牌的同時,隔壁情侶發出了詭異的笑聲數次。

2019年還未等到去看《送我上青雲》,就先看到了一堆屏攝圖。

住手!

入室行竊觸犯刑法,視金額數額,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9012年了,我不允許有人不知道電影院屏攝是違法的。

屏攝,就是指在觀影時用手機或相機將屏幕上的影像進行拍照和錄製的行為。

一部電影製作花費上百萬到上億不等,屏攝這不就是知識產權界的“入室行竊”嗎?

如果要問違反了哪部法哪條律?

圈兒姐就真心實意地告訴你: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影商業促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該法律現行有效,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

但隨手一搜,瘋狂在法律邊緣試探的人比比皆是↓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媒體和影評人的呼籲,屢禁不止↓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屏攝大多原因不過是為了社交平臺發佈,表示“我,到此一遊”之意。

但準備工作可是需要頗費一番功夫的,挑選影片高光片段,在暗下來的影院摸索到手機,打開照相/視頻模式,然後從小相機鏡頭看大銀幕表演,發佈、刷新點贊和評論。

就像今天我們吃完午飯出門,一同事觀察門外晃悠的小狗,“ta跑來跑去老半天竟然是在拉一泡屎”。

像極了智族GQ編輯對蔡徐坤粉絲一句精準的描述:“一位混入典禮的粉絲全程用單反拍攝,即便在現場,她仍然通過相機屏幕全程看完了偶像表演”。

害,為這事兒費老麼勁了,說白了就那麼點子虛榮心在作祟。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看電影圖啥呢?不就圖沉浸式體驗,逃離當下的凡塵俗世赴一場光影之約嗎?

殊不知,“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沉浸在電影裡的我殺死了”。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此處的“我”不單單是你自己,還有你座位前後左右的他她他們

寶貴的從不在那麼點小鏡頭製造的小虛榮,而是你自己獨有的大銀幕觀影私感受。

不然,是電影宣傳一張花費數萬的電影海報做得不夠精美還是精修劇照不夠養眼?

你如果要說,自己天賦異稟,比肩藝謀,腳踢凱歌,能把構圖拍得比大銀幕那些專業美術和攝影精良百倍,這話就當我沒說。

待觀影過後,社交平臺那點子微弱的存在感稀釋後,此時的你又留下了什麼呢?

不過就跟張愛玲筆下那嚼乾巴了的瓜子殼質感的照片一樣兒一樣兒的。

照片這東西不過是生命的碎殼;紛紛的歲月已過去,瓜子仁一粒粒嚥了下去,滋味各人自己知道,留給大家看的惟有那滿地狼藉的黑白的瓜子殼。

滿地狼藉,滋味自知。

屏攝,好處就一個:短期自我社交平臺展示。

壞處至少兩個:不尊重影片版權;影響別人觀影,割裂觀影情緒

有人說:我屏攝我有理!我又沒劇透怎麼了!

來,跟我念:屏攝再有理也違法;不讓屏攝也不是因為劇透,是因為你侵權又影響了同場觀影觀眾。

影院偷拍已成眾所周知的犯罪行為。

2005年,美國通過聯邦法律《家庭娛樂與版權法》(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簡稱FECA)。按第102條規定,任何人未經著作權者允許而故意使用或試圖使用視聽錄製設備,在電影播放場所錄製或傳送電影及其他視聽作品,將處以三年以下監禁、罰款或二罪並處,重犯者最高可判6年監禁;

2006年,意大利通過《公共安全法》(法令733號),禁止在公共娛樂場合偷拍電影;2007年,日本出臺了《防止電影偷拍相關法律》。日本國立信息學研究所和夏普公司還於2009年開發出一種裝置,可以使在電影院中偷拍的翻拍片報廢。2010年有男性因用手機偷錄正在上映的影片而被逮捕;

香港地區立法規定:嚴禁在電影院內拍攝以及錄像,否則會被刑事檢控,最高將處五萬港幣罰款以及監禁3個月。

出自2012年8月15日《中國廣播》刊載的魏曉陽老師所著《防治影院偷拍侵權的法律之道——日本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一文,侵刪

放下手機,拒絕屏攝!如果有人非是不聽呢?

來,有請場外嘉賓黃氏雙傑——

小黃鴨:觀影中請勿盜錄屏幕,拍攝照片。

黃曉明: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聽我的,別拍!

你打開手機的那一刻,把我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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