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冷靜期”藝術:迷途與自醒

一、婚姻中“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2018年7月16日,廣東高院發佈了《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正式宣告廣東進入“離婚冷靜期”時代。有一部分人覺得這項指引的發佈限制了離婚自由,但筆者認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冷靜期”,其實是給男女雙方一個反思婚姻和過往的機會。


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冷靜期”藝術:迷途與自醒


我們常常聽到一對男女分手或者離婚給出的理由是“性格不合”,更多體現的是男生雙方在婚姻中的溝通、包容和諒解“忍受性”的日益降低。一部分人是結婚前把婚姻想象得過於美好,而婚後的油米柴鹽和生活的瑣碎產生的落差使其對婚姻的初衷產生了質疑。有些是結婚前未充分了解“閃婚”導致的後遺症。誠然,價值觀的差異是導致的離婚的頂層原因,但實際的離婚案件中,往往是因為短期性的爭吵的或者矛盾的慢慢積累導致,而非有性格上天與地的差別。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吸毒、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訴訟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終止冷靜期。

(二)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人民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人民法院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三)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暫時不願意接受調解,另一方當事人明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確實還有和好可能的,可以決定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人民法院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期限結束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續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復冷靜期內應當對當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復承諾進行回訪督促。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助工作。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27、28、29條

(四)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

二、離婚糾紛案件“冷靜期”的藝術

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分居達到一定的期限。比如《婚姻法》三十三條對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判定的其中一個標準是具有分居滿兩年的事實。筆者查了外國的法律規定,美國大部分的州也規定了分居制度。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當事人分居超過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其實法律規定的二年也好,還是180天也好,也可以算作一項冷靜期。筆者是非常贊同冷靜期的制度設置的。因為婚姻糾紛有很強的個人和私密屬性,所謂“家長裡短”,作為居中服務者的律師和居中裁判者的法官雖然參與糾紛其中,但畢竟是個“外人”,總有“說不清道不明”的時候。“冷靜期”制度正好給了處於離婚邊緣的男女雙方反思婚姻和過往的機會。想想兩者的結合是否是正確的,平時生活中的矛盾是否不可調和,過去爭吵時候的處理方法是否欠妥,是否平時忽略了對方感受以及未來還想不想在一起生活等等。


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冷靜期”藝術:迷途與自醒


有人通過“冷靜期”,很好地明白了婚姻的意義,也知道了自己想要什麼,雲淡風輕、好聚好散是一種結局。也有人通過冷靜期反思了與對方相處中的種種不妥,並願意改進繼續攜手同行,也是一種幸運和福分。

人來人往,相遇與分離,我們總會陷入迷途,我們也總會在某個時間點猛然醒悟,用好“冷靜期”好好梳理心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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