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三個規定”

一、哪“三個規定”

2015年

中辦、國辦、中政委、“兩高三部”

先後出臺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簡稱“三個規定”

二、重大意義

“三個規定”

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牆”

違反規定過問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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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

適用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規定

公檢法司、國安單位工作人員

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

四、撞“牆”碰“線”的行為

(一)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司法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三)司法人員,不當交往的行為包括: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五、記錄方式

對於干預、插手司法的各類行為

司法人員負有如實記錄的義務

承辦人是記錄的第一責任人

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報告

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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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

干預、插手司法的行為

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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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不得打擊報復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

不得將司法人員

免職、調離、辭退

或作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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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罰措施

對違反“三個規定”的

司法人員

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兩次以上,給予紀律處分

主管領導

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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