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後需要多久才知道審核結果?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審核部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後,應該在九個月內對商標進行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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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商標註冊程序中正確行使權利

01商標駁回複審程序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由於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一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後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複審。

02異議程序

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佈,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於核准註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才被核准註冊。

03註冊商標的撤銷

商標的註冊是指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註冊,即在商標局設置的《商標註冊簿》上予以登記併發給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證》;商標經初步審定公告之後,在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該商標即予以核准註冊。商標一旦獲准註冊,註冊人即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註冊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或者與該商標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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