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老窖“1.5億存款失蹤案”畫句號 超億元資金無從追討

瀘州老窖“1.5億存款失蹤案”畫句號 超億元資金無從追討

歷時5年有餘,案情被網友調侃“連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的瀘州老窖(79.170, 0.08, 0.10%)1.5億元存款離奇失蹤一案迎終審判決。

3月23日晚間,瀘州老窖發佈重大訴訟進展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沙存款案《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意味著,針對這起存款丟失案,對於通過刑事執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損失,兩家涉事的中國農業銀行(3.460, 0.02, 0.58%)支行仍需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仍由瀘州老窖自行承擔。瀘州老窖方面表示,“截至3月24日,已收回長沙存款案涉及合同糾紛款項2023.99萬元。”

這對於填補1.5億元的資金窟窿而言,猶如杯水車薪。3月24日上午,就是否會針對該案件提出重審等相關問題,瀘州老窖方面在回應《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稱,餘額部分正在積極追討中,相關進展將以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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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需追溯到2014年10月。

彼時,瀘州老窖發佈《重大訴訟公告》稱,公司於2013年4月15日與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以下簡稱“廠商迎新支行”)簽訂存款協議,之後,根據協議先後分4次以網銀方式向公司賬戶匯入共計2億元。2014年4月23日,第一筆5000萬元存款到期,瀘州老窖通過一般存款戶轉回了該筆存款及相應利息。5個月後,公司剩餘1.5億元存款到期。次日(2014年9月26日),財務人員在轉款時卻被銀行告知公司賬戶上已無該筆資金,不能按時劃轉,上億資金不翼而飛。

“經多方協調多次磋商無果,公司決定以法律手段維護公司權益。”瀘州老窖方面在彼時的公告中稱,公司將就此事項於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由於管轄權的原因,2015年3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交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個月後,以該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審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構為依據為由,瀘州老窖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訴訟。

直到2019年5月,瀘州老窖收到長沙存款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稱,對瀘州老窖與迎新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即“長沙存款案”)涉及到的刑事案件經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涉案金額為1.49425億元,對於瀘州老窖通過刑事執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損失,由迎新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中國農業銀行長沙紅星支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瀘州老窖自行承擔。

對於這一判決,瀘州老窖表示不服,其在2019年5月17日的公告中稱,“現該案處於上訴期,當事人不服該判決可以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該判決暫未生效。”

不過,從目前終審的結果來看,瀘州老窖最終未能如願以償。“根據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無重大影響。”在3月23日的公告中,瀘州老窖如是表示。

3月24日中午,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元熹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終審判決後,公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應包括新證據、證據瑕疵或錯誤、法律的適用錯誤以及程序的適用錯誤等。而據一位酒行業業內人士對記者表述,“就目前來看,瀘州老窖再上訴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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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億元存款失蹤之謎

至此,隨著後續款項賠付事宜的基本敲定,這樁持續長達5年多的長沙存款案也將塵埃落定。那麼,這起超億元存款究竟是如何離奇失蹤的?2019年8月1日,主犯的一審判決書的披露,徹底揭開了這起鉅額存款失蹤案背後的連環騙局。

2012年下半年,為應對白酒銷量下滑,瀘州老窖推出“資源交換,助力營銷”方案,即其將5000萬元為單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銀行一年,合作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給瀘州老窖;而合作銀行通過該存款,獲取存貸差收入,以團購價購買瀘州老窖指定產品,合作銀行必須確保存款安全。

以存款換銷量,這對瀘州老窖而言的確是筆好生意,不過,禍根也就此埋下。2012年10月,寧波商人袁某從在江西做陶瓷生意的朱某處得知瀘州老窖有上述“資源交換”業務,認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該款使用,便與朱某合謀共同套取瀘州老窖的存款。隨後,袁某經人引薦,結識了時任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行長鄭某。

2013年4月,袁某僱人冒充農行工作人員,以銀行名義與瀘州老窖簽訂了《協定存款協議》,並獲取了瀘州老窖相關開戶印鑑模板及開戶資料。隨即,朱某等人冒充瀘州老窖工作人員,持根據瀘州老窖模板偽造的瀘州老窖相關印鑑及開戶資料來到銀行,以瀘州老窖名義在銀行開戶。

因所持瀘州老窖賬戶資料不齊全,不符合開戶及開通網上銀行條件,朱某賄賂鄭某,通過“特事特辦”程序開通賬戶及網上銀行,並偽造了面額為5000萬元的單位存款證明書交給瀘州老窖的財務人員。

為順利將存款轉出,朱某等人又安排人冒充瀘州老窖公司員工到農行長沙紅星支行用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開戶憑證開立了瀘州老窖賬戶。之後,袁某安排人員使用密碼支付器、加蓋了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財務印章的取款憑證,將存款取出。

2013年6月、9月,袁某、朱某等人又以同樣的方式分兩次獲取瀘州老窖資金共計1.5億元。直到2014年9月,瀘州老窖才察覺被騙。一個月後,瀘州老窖在證券交易所發佈重大訴訟公告,披露該事實。袁某見事情敗露且無法歸還上述錢款,於是逃跑至泰國,直到2018月2月,長沙市公安局將潛逃泰國曼谷後向當地警方投案的袁某押解回國。

據袁某供述,他起初只想通過違規操作套用資金,到2014年9月,其都一直想還錢,後因朱某無法湊齊應付款項,其一人無法填平資金缺口繼而於2014年9月底選擇逃跑。截至案發時止,扣除案發前歸還的5057.5萬元(含利息),上述案件仍有14942.5萬元未歸還。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袁某因犯詐騙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詐騙犯罪所得人民幣14942.5萬元發還被害人瀘州老窖。其中,責令袁某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11686.3萬元。

實際上,瀘州老窖涉及的存款糾紛遠不止於此。2019年5月,瀘州老窖在披露重大訴訟進展公告稱,除迎新支行外,其與中國工商銀行(5.170, 0.02, 0.39%)南陽中州支行亦發生合同糾紛,涉及金額超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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