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破“加盟連鎖”騙局, 創業者起訴獲賠18萬元

 加盟連鎖經營模式在國內得到了迅猛發展,服裝類加盟項目佔據較大的比例。然而,加盟項目詐騙的新聞屢見報端,騙人招數繁多,令人防不勝防。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告畫藝服飾公司因未盡信息披露義務、提供虛假信息,被判退賠加盟商王欣共計18萬元。


  (一)基本案情
  特許加盟遭遇“假大空”公司
  兩年前,王欣打算通過加盟的形式開一家服裝店。
  偶然間,他看到了畫藝服飾公司的宣傳畫冊。之後,通過登錄該公司網站、閱讀宣傳畫冊,王欣大致瞭解了該公司的基本信息,並決定在徐彙區承租商鋪,加盟畫藝服飾公司。
  2013年6月,王欣與畫藝服飾公司簽訂了《畫藝服飾加盟合作合同》。合同內頁“公司介紹”一欄載明:畫藝(國際)服飾集設計、生產、銷售於一體……註冊資金280萬元美金,公司坐落在服裝名鎮陳橋鎮,佔地面積25000多平方米,廠房面積15000多平方米……資信等級AAA企業,並與美國、法國、西班牙等國際集團開展項目合作……
  合同簽訂後,王欣向畫藝服飾公司支付了包括品牌使用費、全套物資配置費、品牌及供貨保證金等在內的加盟費用共計33.6萬元。但經營不久,王欣就發現貌似“高大上”的公司卻是一家名副其實的“假大空”公司,宣傳中的大部分信息都是虛假的。被欺騙的王欣一怒之下,將畫藝服飾公司告至法院。
  對簿公堂,合同雙方各執一詞
  法庭上,王欣舉證證明了畫藝服飾公司真實註冊資本只有20萬元,但是其提供的營業執照上卻表明註冊資本金為120萬元,在其宣傳冊上更是誇大為280萬元美金。

  根據畫藝服飾公司提供的商標註冊證顯示,“畫藝(國際)服飾”這一商標註冊人為畫藝服飾公司。但經過調查,該註冊商標實際是由南京一家投資公司註冊,授權畫藝服飾公司獨佔使用。
  庭審中,畫藝服飾公司承認,名為“畫藝(國際)服飾”這家公司並不存在,對該公司投資方、註冊資金、佔地面積、資信等級的介紹也屬於子虛烏有。
  王欣認為,雙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但畫藝服飾公司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註冊資金信息、商標信息,並虛構公司成立信息。而且,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畫藝服飾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進行裝修、提供貨品,不能按時供貨,未提供督導、人員培訓等義務。王欣請求法院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判令,解除《畫藝服飾加盟合作合同》,返還保證金、貨款、裝修及開業配置費共計23萬元,並承擔違約金5萬元。
  畫藝服飾公司辯稱,與王欣訂立的合同是加盟合作合同,但合作的表徵更加強一點,合同性質應當認定為合作合同,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不應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即便王欣認為公司未履行義務,也應先書面要求履行義務。現在王欣沒有進行書面通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顯然沒有相關依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畫藝服飾加盟合作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同約定,畫藝服飾公司將其擁有的“畫藝(國際)服飾”品牌、商標標識、品牌標識包裝等經營資源許可給王欣使用,畫藝服飾公司進行統一管理、組織培訓,王欣支付一定的品牌連鎖加盟合作費用等,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特徵。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畫藝服飾加盟合作合同》屬於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應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基本情況、註冊商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保護被特許人在決定是否投資特許經營項目之前獲得特許人的必要信息,以預測投資風險,防止商業欺詐。特許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法院查明,畫藝服飾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王欣提供了虛假信息,對王欣的經營產生了實質影響,因此王欣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王欣實際損失、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法院判令畫藝服飾公司支付王欣貨款、保證金、違約金、裝修及開業配置費共計18萬元。

  (二)法官說法
  特許經營欺詐是指特許人故意告被特許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行為。目前在實踐中,特許經營欺詐主要類型是特許經營模式不完善導致的特許經營欺詐。特許人雖有發展特許經營的意圖,但因特許經營模式尚未完善,不具備發展或大規模發展特許經營的條件,不能給予受許人必要的支持與服務,而導致加盟失敗。
  由於特許經營模式不完善,為了吸引受許人加盟,特許人往往誇大特許經營的投資收益、廣告支持等情況,隱瞞特許經營系統的不足。因此,創業者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決策前應全面掌握《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特許人應提供的全部信息。有條件的創業者可以實地走訪已加盟的商家、店鋪,準確瞭解實際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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