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民事訴訟和 行政訴訟代理活動有了新規定

為了進一步發揮基層法律服務職能作用,激發基層法律服務活力,近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代理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訴訟活動轄區範圍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代理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內。(二)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業務的行政區劃轄區範圍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充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規範履行職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訴訟,應當主動出示司法部統一製作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出庭通知書,參照律師的安檢措施進入法庭,履行代理職責。

該項政策的出臺,必將推動礦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廣泛參與到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機制中,更好地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民生,為法治礦區平安礦區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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