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建筑算是违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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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筑 

  【释义】在没有获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用地批文,而进行的(建筑)在建工程项目,称其为违规建筑。

  【出处】国家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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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违建?就拿小区的公共楼道来说,公共楼道算是大家每天都会经过的地方,不仅满足上下楼的需要,而且还是大家紧急逃生的路,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了。可有不少人偏偏想占这点小便宜,私占楼道空间不说,更过分的是竟然还在楼道里装了扇防盗门!你说是不是违建?

小编就遇到了这样情况,尤其是一些老小区的最顶层,更是屡见不鲜。其实仔细想一下,之所以会在楼道装防盗门,无非是出于2方面原因:

首先当然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对于老小区来说,小区防盗措施做得不够到位,常常会出现无关人士游荡在楼道中,最顶层就更是没有保障了,经过的人太少,装扇防盗门可以一定保护作用。其次便是为了占一点小便宜了,比如在楼道放鞋柜,占用公共面积。

可这样做,虽然暂时方便了上面的住户,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存在的:

①唯一的逃生道被封了起来,万一出现火灾、煤气泄漏爆炸等等之类的危险,这便成了阻碍,邻居上下两为难,降低逃生的概率,害人又害己;

②楼道采光通风就全靠窗口的一扇窗户,可有人不仅装了防盗门,而且还是全封闭的,导致整个空间都是黑漆漆的,非常不方便,而且压抑感也是扑面而来。

该如何解决?

公共楼道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如果有人侵占这部分空间就等于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上报物业进行协商并停止占用。如果协商仍未有效,直接诉讼处理或者拨打12345,直接强制拆除。


这样的违建物,不仅影响邻居的出行,当收到楼上住户全投诉时,物业只能说:看你装的位置,拿人命开玩笑!你们身边也有这样的违建吗?欢迎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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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说的房屋有三种类型:有证房屋、无证房屋、临时建筑、违章建筑。

其中有证房屋就是指经过产权登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无证房屋即是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

临时建筑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时建设的房屋,是要交给完毕后,需要进行拆除;

违章建筑即是未取得建设、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上列举的四种类型只是我们经常说到的房屋类型,并没有并列或从属关系。尤其注意的是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章建筑,超期临建就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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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做出专门的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中,其中行政机关最常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就给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滋长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能够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同时由于法律原则覆盖的事实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原则就能够协调和指引更多的社会关系。今天,我就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跟大家谈一谈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的违法情形都有哪些……

一、违反合法行政原则

1.主体无职权

违法建筑主要分为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两种类型。

(1)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

针对违法用地类违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

(2)强制拆除的主体

针对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在实践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样的违建认定、处置文书的主体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居委会、村委会,有的是综治办,更有甚者是落款“居委会”盖章“综治办”。这些主体都是不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街道办事处正在随着政策的调整而逐步被赋予集中行使违建查处职责的权力。但至少截止到2019年4月之前,街道办事处也是没有查处违建的职权的。在街道办与城管执法大队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之前,区、县一级城管执法部门仍应是有权拆违的机关。

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通常会是行政机关。通过前面的表述我们已经知道,如果涉及违法用地,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自行强拆。在明律师代理过的众多“以拆违代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方便行事就以违反城乡规划为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同样为了方便行事,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通常就是基层的执行部门,例如某某居委会、某某办公室、某某工作小组等。强制拆除房屋这样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就由这么小的一个单位作出决定?当事人凭借朴素的法理逻辑,再去查看相应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就能发现其中的违法点。

2.行为无依据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违法形式,因为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且不补偿。然而,老百姓住了几十年的房屋不可能说违法就违法。

我们经常见到的是以“无证”为由认定违法进而强制拆除房屋,依据就是前面我们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只有《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而当事人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早在2008年之前就已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现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还有一种常见的理由是“没有相关合法手续”,这样未指明具体违反什么法律、没有什么手续的,我们可以理解成行政机关文书不规范,也可以理解成行政机关实在是找不出建筑的违法点,就套了个“相关”的帽子。无论怎么理解,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表现。当事人对于这样的行政文书,就应当据理力争,万不可听之任之。

二、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然而,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改正、补证、罚款来处理的,行政机关却直接强制拆除了房屋;房屋只有一层被认定为违建的,行政机关却强制拆除了整栋房屋。

2.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然而,我代理过的大量案件显示,大多数当事人的房屋都是已经建成并居住几十年,且是其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该房屋,又因违法建筑的定性而无安置措施,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样存续多年的房屋,没有侵害相邻权、没有坍塌倾覆危险,仅仅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是否将当事人的现实情况考虑在内?还是仅仅将“不补偿”“拆除快”考虑在内?我们是存疑的。

三、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有关行政机关要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强行拆除,需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自行拆除房屋又不提起法律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其履行。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根据不同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身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才是拆除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履行的合法程序。

实践中,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公告后,行政机关才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在作出时点上就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时也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情形,例如决定书贴电线杆上就了事、尚在起诉期限内就强拆、强拆前未催告履行、通过断水断电来逼迁、夜里强拆等。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法律依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时程序违法,那么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此,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违建处置领域“此一时彼一时”的情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当年招商引资,敲锣打鼓戴红花请进来了投资者,如今却出尔反尔要以违建名义将其经营使用的房屋拆除且只给予极低的补偿;当初口头承诺帮助建造者办理证件,过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办证时间,最终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将事情搁置,导致了违建的产生。显然,无视信赖保护原则,将滋生大量因拆违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损害的是无辜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我最后想强调的是,法律原则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更有利于兼顾法理与情理,保证法律秩序与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贯彻性。因此,我提示您,在判断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可以参照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分析,这是在对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比一般主观猜测更为理性的方式。

而当上述这些复杂局面出现时,当事人一定要牢牢记住3点:其一,立即委托专业行政法领域律师,针对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违建认定、处置文书提起法律程序;其二,做好取证工作,将房屋尤其是经营性用房内外的情况客观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预先评估,以避免房屋突遭强拆后的举证困难;其三,要尽力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的房屋有合法存在理由的证据,从实体上否定违建认定。(作者:何焱)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违建一般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违建又分为历史存量违建和新生违建。对新生违建,执法部门一般选择短期内拆除。对历史存量违建,一般不会短期内拆除,毕竟有些违建建成时间比执法部门成立时间还要长。应该会结合大项目建设和旧村改造,逐步的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大项目建设和旧村改造征地时会对这种历史存量违建予以一定补偿,大约是几百一平方米。在合法房屋上的加建、改建、扩建一般也是违建,能办理相应手续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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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 ,这个问题比较广泛 ,在一般人思想里,一般都认为是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没有被批准建设的建筑。实际上违章建筑牵扯的面比较广泛,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 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这种建筑也是最被大众普遍认可的违章建筑范畴。

⑵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另外,违章建筑,还有一个时间节点,凡八二年以后未经房管局批准而建的建筑,都属于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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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筑,顾名思义就是还没有进行获得县级以上的的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的批文,而就进行了建筑工程建设,就叫做违规建筑。打个比方,在农村的集体的用地上,没有通过县里的土地管理局的批准,私自建商品房进行买卖,就属于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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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划拨之后,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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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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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行政机关最常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就给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滋长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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