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每周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转未让行,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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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交通陋习

抵制交通违法

遵法守规礼让

安全文明出行

这里是『警示曝光·每周一例』!


『警示曝光·每周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转未让行,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负全责!


  2020年全新改版的『警示曝光·每周一例』第5期与您见面了。本期我们来关注......


『警示曝光·每周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转未让行,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负全责!


『警示曝光·每周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转未让行,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负全责!

  

“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右侧先行,看好交通标志标线……”这些交通规则的顺口溜很多驾驶人可以说出好几套,可就是在参与交通中没有认真遵守,以至于发生了各种意外交通事故。下边要说的这位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路口右转时,未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结果……


『警示曝光·每周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转未让行,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负全责!


事故时间

2020年3月1日9时43分

事故地点

日照市岚山区

岚山路与绣针河一路交会处

事故经过

  路口监控视频显示,3月1日9时43分,在岚山区岚山路与绣针河一路路口,张某驾驶鲁LYT***小型汽车,沿绣针河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路交会处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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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教训

通过路口监控视频,我们可以发现,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岚山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快要通过路口时,因躲闪不及,被张某驾驶的右转小型汽车追尾相撞,致李某受伤。

由此可见,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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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用太多的警示和教训换来的,请不要再用鲜血和生命来检验。驾驶车辆上路必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心头常亮红绿灯,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共同维护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

转自日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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