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再败诉,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学位决定案终审落槌,你对此事怎么看?

祥哥教研室


这个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也好北大叫好的人认为处理得好,抄袭者就该从重处罚,取消于的博士学位是应该的,二反对者认为北大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这两方的观点都是不够的。

这个事情首先需要澄清三个事实:一、于的论文虽然是公开发表的,但并非是于提交给博士答辩委员会的博士毕业论文;二、于的那篇被指抄袭的论文,涉及的被指抄袭的篇幅确实较大,但那是属于译文,且于在论文末尾是在参考文献里面列出了引用文献名称的,不像一般抄袭者;三、于的那篇文章发表时她已经刚刚从北大毕业(6月毕业7月发表)。

北大在这个事件中,有程序错误,这方面很多人已经谈到,而且也被法院撤销,这方面算是给了于一个公道。作为最高学府,居然不尊重程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更重要的是,于的博士论文是否应该撤销的问题。一、于是否构成抄袭,这个认定问题并非铁板钉钉,她是堂堂正正列出了这个参考文献的,本意是引用,只是引用确实篇幅较大,恐怕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抄袭;二、根据北大的管理条例,校内发表文章构成抄袭的,取消学位,但于是毕业后那篇文章才发表;三、于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论文和参加博士答辩的论文,并无问题,也就是说于的博士学位是达标后正常颁发的,那篇被指抄袭的文章是否应该影响她的博士学位?

当然从北大的角度来看,它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于是简单地从重处罚了,这种做法对于是否公平?矫抄袭的枉是否需要过正?

我还是觉得北大的做法不够谨慎,对当事人于也不够公平。


燕园终身学习


我是千千千里马 , 对于法院驳回北大起诉,我的看法是,于艳茹起诉北大是对的。 既然博士学位是你北大审查通过的,那么,你是有责任担当过失的(如果是过失)。 我们知道,博士论文基本就是专著,要求,最少10万字。 论题当然可以自己选择,内容当然是自己来写。 但是,博士论文由于是代表学院的最高教育成果的,所以,最终还要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这一关,绝对不是随随便便走形式的。

怎么审查?比如论点,论据,引用等等。这是核心部分。 除了论点、论据,“引用”这一部分的审核十分严格的,出处要有依据,不能有一个标点符号的差错。 那么,如果有抄袭,最明显的就是论文“引用”这部分了。 如果是一般的论文,“引用”不能超过一定的字数。 但是,博士论文,主要还是论点,论据和论述。

如果北大学术委员会在履行博士论文审查的过程当中,居然没有发现博士生的论文有抄袭问题,那么,你还有什么资格审查博士论文?你怎么能够回避审查责任?而且,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把好审查这一关。 难道博士生导师,一点责任没有?难道北大学术委员会一点责任没有? 反过来,于艳茹作为一个考入北大的博士生,应该有自己的学术自律。 我们不是很清楚于艳茹构成抄袭,怎么认定。但是,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令人非常叹惜的。

研究法律的专业与法律博士打起法律官司了! 无法无天!行政与司法不能混为一谈,博士学位是你北大审查通过的。既然已经审查通过,那么,即使人家真的抄袭,你北大能没有责任?除非不是你北大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你才有资格起诉人家抄袭。

你自己审查通过的博士论文,还要起诉,难道不是起诉你自己?至于法律程序,那是第二位的。但是,这也值得北大反省:为什么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律争议,最后达到知法守法这样一个目的?

当然,于艳茹陷于博士论文抄袭起诉,我们这个社会也应该清醒:学术是需要创造的,不是把人家的创作拿过来就是自己的。

我们的学风有点不太严肃,干什么事都是一种蒙混过关,利益与责任不是一个级别,那是自己毁灭自己。

中国老百姓对现在的文凭含量不是很信任。而于艳茹的博士论文事件给我们的学者和学术机构都敲了一次尊法的警钟,我们心中始终应该有一个法的敬畏心。


千千千里马


这个问题这么理解一下就知道北大必定败诉。

事件简要如下:她博士论文没有抄袭,之后有抄袭,然后北大以此撤销博士学位。

好那我就夸张点举个例子:就像你闯红灯了,违反了交通规则,然后说你连交通规则都能违反必定大学期间法律没学好,故重新判定大学法律相关课程不合格,故你学分不够,因此撤销你的本科学历和本科学位。

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守初心有担当


2013年,中国人大一位老师在查阅资料时,发现于艳茹在著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期刊杂志中,2013年的一篇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随即人大老师向国际新闻刊进行了举报,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表了一则公告《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引爆学术圈和网络舆论。舆论一片叫好。舆论发酵后,次年,2015年1月10日,北大通报决定立即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2015年1月20日,于艳茹正式向北京大约提出申诉。同年03月18日,北大认定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于艳茹认为不合理,在7月17日,将北大诉至法院,要求北大撤销处理决定,并回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的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

原告于艳茹:北大在未发现其博士论文造假情况,越权做出撤销学位决定。涉案造假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自己在校期间,已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造假论文不是她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同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其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在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也未给予申辩机会,侵犯了她的申辩权。

北大人为:于某发表的该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抄袭行为严重,性质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该论文发表、创作、使用、投稿、被使用,均是原告在北大期间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因此北大认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有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法院审理后:北大作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关人重大利益,是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应学术水平的否定,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北京大学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里,也没有未能明确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所以北大做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认为恢复博士学位不在本案审理范围驳回于的恢复博士学位诉讼要求。


笔者认为:

在目前大家公认的天下文章一大抄,左抄右抄前抄后抄,抄袭舞弊风气已经形成,我们的高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的毕业政策是不是有促成风气形成的因素,我们的导师是不是一代一代向钱看忘记了自己教书育人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普通高校出来的屌丝。我一直以为清北这种应该会学术发展的最后一根脊梁,事实证明,这跟脊梁也早就坍塌了。

从前文审判决定,可以看到,北大输了这场官司,于某也没有赢,北大重走正当程序依然可以撤销他的学位,终止她的工作,结束她的学术生涯,一个抄袭的败类没有什么学术可言,最多也是抄来的别人的学术。

可北大就这么干净吗?

舆论发酵了,打了自己的脸才匆匆做出撇清关系的举动,这不也是一副小人嘴脸吗?哪怕是错,也是先找自身,从严从正作出反省,再按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流程做出合理公正处理。事情闹大了,慌里慌张做出一个没有任何公信力的处罚决定,放在君子身上可以忍了,委屈受了。一个干抄袭行当的小人可不会这么顺从你。。


北大做个正人君子吧,从自己先开始。。。


我要争做码字狗


个人观点:学校有资格撤销有质量问题的论文和已经授予的学位。就如同错判的案子法院有资格撤销原判决,重新改判一样。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主要必须通过三道关口:导师审核、学校内审和行业外审。论文抄袭没有被发现这三个关口都有责任,学术委员会的决策依据主要是这三关评审意见,也会最大程度地尊重评审意见,这是对的。否则就会出现个别委员依据个人偏见作出武断结论的现象。

毕业后发现方面的论文抄袭,一方面说明当时各个评审环节出现了把关不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信息不畅通、共享不及时等原因,也就是说评审人员当时并没有掌握被抄袭的文献,也就不可能判断出论文抄袭的事实。

现在发现论文有抄袭的问题,如果原因是前者,可以追查相关评阅者的责任;如果原因是后者,那就要反思在文献共享方面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要改正!不能用“当时通过审查授予了学位”作为不能撤销学位的借口和理由。至于作出这种处理结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可以探讨。如果作者能证明当时也没有查到被抄袭的文献,只是偶然巧合,才具有讨论学位不能撤销的前提。

同样的道理,如果法院因当时侦查技术手段或法制理念的原因,甚至因为执法人员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或者是造成了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虽然都经过了合议庭通过和上级法院审核通过,难道真相大白后就不能改判无罪或重新收监吗?

关键问题是:学校有无责任和能否撤销学位一毛钱关系也没有!

您说呢?!


秦奉豫


地球人不都是这些学术论文,中国没有就不算抄袭,北大真那么新论文那世界性的成果呢?精益求精,学有所成,成果不是从文字描述得来的,实践证明理论的真实性,才会创造出更好的实体成果,然后再转换成理论才会一代比一代强。停在文字字眼里永远无未来。简评个人观点。


用户62432506129


文章发表是有周期的,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文章发表是在博士论文答辩之后,但该文章的写作投稿以及收到用稿通知都是在答辩之前的。另外在程序上有个需要关键点需要确认:在申报博士学位填报相关材料时,是否把该文章作为预期成果(我们都知道这种已有录取通知的文章是可以列进去的,虽然在这时候它不属于那两篇毕业要求的文章)提交给学校作为其获批博士学位的材料支撑。


有书就好20


该事件发生于2016年,于艳茹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关键该事件的焦点不是在抄袭,而是在整个北大撤销学位的程序出了问题导致北大两次败诉。我在想堂堂北大,有自己的知名法学专家,竟然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由此带来我深深的思考:

1.现如今某些高校做事太“草率”,不客气的说就是太过于霸道,从北大处理这件事就可以看出来,既然涉嫌抄袭,为什么不按正常的程序走呢?北大法学家有的是,为什么不咨询专业人士呢?

2.北大的败诉并不能说明于艳茹不是抄袭,只是北大的程序明显有瑕疵而已,所以法律才会支持于艳茹。但是对于于艳茹说恢复她学位的诉求不予支持,也间接证实了其抄袭,也说明了抄袭在学术界的一种现象,需要正视这个问题。

3.该案给大家一个启示,就是高校要对论文的审查机制更完善,更严格。要对学术不端的监督和处罚程序进行不断地完善。


无名火123456789


支持北大!由于这篇论文被作为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由于申请资料造假,那么根据申请资料取得的博士学位也应当撤销。很多人以为这篇论文是拿到博士学位后才发表的,这是误导,如果是这样她为什么用这篇论文去申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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