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協議書》到底有效嗎?警惕耍小聰明最終人財兩空!

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講述了一位農村婦女李雪蓮為了房子和丈夫假離婚,結果沒想到丈夫假戲真做,藉機拋棄了她,和別的女人私奔了,李雪蓮悔恨不已,追著法官要公道。現實生活中,假離婚的案例不少,但是耍小聰明的背後容易吃大虧!

《假離婚協議書》到底有效嗎?警惕耍小聰明最終人財兩空!

北京張女士與丈夫於2010年12月登記結婚,並於婚後2013年2月生一子李甲。2015年,張女士因患躁狂抑鬱症先後兩次住院治療。

《假離婚協議書》到底有效嗎?警惕耍小聰明最終人財兩空!

出院後,張女士與丈夫協商決定“假離婚”,並於2018年2月簽訂《假離婚協議書》,並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現有住房歸男方所有;為更好的照顧孩子,女方有權居住到購買住房時;住房以外的家庭財產(包括存款、保險等)摺合人民幣共計22萬元全部歸女方所有。兩人還約定,其中一方首先與第三者結婚或同居,則有此行為的一方須放棄全部家庭財產,另一方獲得全部家庭財產。

《假離婚協議書》到底有效嗎?警惕耍小聰明最終人財兩空!

2019年,丈夫再婚,張女士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丈夫“淨身出戶”。

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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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女士與丈夫於2018年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書應認定無效,且雙方在民政局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李女士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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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糊塗的張女士,在現實生活中為了買房避稅和給孩子上戶口等事由,夫妻雙方協議假離婚的案例也是比較普遍存在的。我國《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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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夫妻雙方以一定目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議書》為行政備案手續所需,雙方真實意圖並不在於就解除婚姻關係後的夫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實際分割。所以對於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並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現,由此產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實意願。同樣地,《假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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