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起訴都不受理,養老保險費由誰來承擔,答案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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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1984年8月,徐某進入某市棉紡廠(國企)工作至1987年11月,後因個人原因離職。

2018年7月,徐某辦理退休養老保險手續時,發現1984年至1987年沒有養老金手續,不能計算養老年限。

為先行解決問題,徐某從檔案館複印了當時的勞動關係材料,由單位出具證明,自行補繳了養老保險費3500元。

該棉紡廠於2013年已改制變更為私企某紡織公司,於是徐某向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其墊付的保費3500元及相關損失7.6萬元。該公司不同意,認為與自己無關,於是徐某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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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經過

該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1987年11月徐某離職,距離申請仲裁時已超過一年,超過勞動人事仲裁時效,於2019年1月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徐某不服於2019年9月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徐某於2019年1月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於2019年9月才起訴,已超過勞動仲裁15日的起訴期限不予受理。

經查,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文尾明確:不服本通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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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1.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欠妥。勞動仲裁法規定,對收到仲裁決定書不服,15日可以起訴,是指勞動爭議經過勞動仲裁實體處理的情況。

本案是不予受理,根本沒有進門。目前法律規定對該類不予受理的通知書,明確可以起訴,但沒有明確起訴期限。

2.按照一般民事訴訟法律規定,權力侵害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徐某的權利侵害發生在1984年,已過去30多年,按一般規則也不受法律保護。

3.本案涉及國有企業改制,不應受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該棉紡廠改革是在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主導下進行的,不屬於民法所稱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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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一般來說,退休時人們才會去核實退休的相關問題。徐某的境遇情有可原,現仲裁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也就是說,徐某的權利法律已經不再保護,很遺憾。

好在徐某已經自行補繳了養老保險費,將損失降到了最低。

因涉及國企改制,徐某的情況只能通過向相關部門申訴解決,屬於政策性問題。是否納入養老保險體系,是否符合身份,誰的責任,應由主導企業改制的相關部門負責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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