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經申請人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之規定,特發佈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執行案號:(2016)冀1121執293號
執行依據:(2015)棗民一初字第82號民事判決書
被執行人身份信息:
被執行人馬炳楠,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棗強縣大營鎮前馬莊村人,公民身份證號:131121199308182292。
因被執行人馬炳楠經本院多次依法傳喚拒不到庭,並惡意隱匿行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現依法懸賞執行。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馬炳楠行蹤、現實際住所、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經核查屬實,有助於案件執結的,一次性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00元。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等所有信息,本院予以嚴格保密。
聯繫單位: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聯 系 人:安章紅
電 話:0318-8260107
0318-8262433
閱讀更多 衡水剛子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