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劳务派遣用工可抵扣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容整理如下:

残保金征收调整

01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金沙学堂小知识:

2020年以前是单一标准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金沙学堂小知识:

2020年以前的规定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03明确征收上限计算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金沙学堂小知识:

政策未变,口径统一。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04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残疾人安置人数

探索残疾人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金沙学堂小知识:

2020年以前的规定是: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支持

01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力度

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02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03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

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


04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服务

01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

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02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03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04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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