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各園區管委會,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為強化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內蒙古實施 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全旗範圍內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杭錦旗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捕獵活動。

二、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捕獵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三、禁獵工具。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鷹抓、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燻、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巢等方法獵捕。

四、禁獵對象。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蒙古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和內蒙古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法律責任。違反本通告,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批准手續,並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杭錦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