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養女的鮑毓明最新迴應:最可怕的是,壞人懂法但是你不懂

可能是學法律的原因,性侵犯鮑毓明,讓我格外憤怒。


一個戀童癖,利用對於法律的精通,繞過了可能受到懲罰的所有可能,完美的滿足了自己的齷齪慾望。

簡直是為所有想犯罪的人,樹立了榜樣。

我在微博發了一句感慨,懂法的人犯起罪,可以把人欺負死還讓人沒話說。好多人在底下勸我,事情還沒有定性,謹慎發言。

謹慎什麼呢?許多事實,都是鮑毓明自己承認了。

一個43歲的精英律師,和一個不滿14歲的女孩“談戀愛”,將近4年。


鮑毓明的職業是什麼?律師。

他的微信名稱就是鮑律師-BaoLaw


他擁有一堆律師的資格,中國的、美國的,而且還是教育部認證的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國家外國專家局認證外國專家、全國十佳總法律顧問。


一個40多歲的法律精英,絕對知道,自己是沒有資格收養李星星的。

我學民法的時候,對於收養人的資格,起碼背誦了10遍,因為這一段真的很難記啊。


其中有一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這一條又很好記,因為這一條限制規定,就是為了防止發生李星星的悲劇,才存在的。

可鮑毓明對南風窗的記者說,他本來是想收養李星星的,雖然覺得她太大了不好相處,但是最好還是打算領養。

結果呢,手續沒有辦下來,就沒領養成。

撒謊!他見到李星星的第一眼,就應該知道自己是沒有資格領養的。

以他當時的年齡,3歲以上的女孩子,他都沒資格養。

哪裡需要去辦什麼手續!

那既然沒有資格領養,為什麼會一起生活?


鮑毓明說,這是李星星媽媽的意思,她媽媽認為,既然不能領養,那就等李星星到了年齡辦結婚手續,反正都是一起生活。李星星本人也說,願意這樣陪他一輩子。


至於鮑毓明自己的態度,則是“想到自己是單身,將來感情真能發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所以,43歲的鮑毓明和13歲的李星星,開始談戀愛,鮑毓明把李星星從母親身邊帶走,到北京上學。


甚至現在的鮑毓明,還準備拿著兩人是“戀愛狀態”的證據維權、起訴李星星,因為對方有“不可靠人的目的”。

我真的不能理解,為什麼財新網的女記者能寫出一個爹繫戀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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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成年人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算強姦。


可惜了沒有規定,不能談戀愛。

而14歲以後?

鮑毓明咬死了和李星星是戀愛,並不迴避他們之間發生過性關係,按照他的謹慎程度,應該沒有留下強迫的證據。

於是剩餘的所有問題,都不再被法律審判,只能滑入道德的領域。

好多人是支持鮑毓明,說女孩子是自願的,真希望這些人不要生女兒。

一個不滿14歲的女孩子,根本就沒有自願與否的說法。

她連民事行為能力都不完全,她的自主性又有多大的參考價值?

她沒有選舉權、她沒有權利處理任何財產問題,她殺了人都不用死刑,她盜竊都不算犯罪,那她對自己的身體,就能完全獨立自主了?

就算是戀愛,她連分手的能力都沒有。

與四十多歲、年富力強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處於地位和勢力的弱勢。

狼說,要和兔子談戀愛,你還談自願,不覺得可笑麼?

從14歲到18歲,沒有上學,沒有朋友,被一個男人以養女的名義身份帶在身邊,卻和對方發生著”戀愛“的關係。

令人不寒而慄的一段地獄往事,終於被宣之於眾後,被害人居然還成了被告。


接下來有三件事情,迫不及待。


第一,讓鮑毓明社會性死亡,抗議任何公司給他職位,在道德上譴責他到死。


第二,儘快推動法律修改,14歲這個門檻太低了,向西方國家看齊,至少要改到16歲吧。除非是同齡人之間,避免任何成年人對孩子下手。


第三,普法!普法!普法!一點法律不懂,你連維護自己的權益都做不到,遇上一個懂法的,骨頭渣子都被吃的不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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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有這個感受,還是吳秀波事件。

18年9月,陳昱霖在朋友圈稱,自己和吳秀波相戀7年,為了對方自己放棄拍戲,一心為他洗衣服做飯、照顧他的生活,並且這期間還不斷遭到吳秀波的控制、洗腦,可最後卻遭到吳秀波的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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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1月,陳昱霖回國,結果剛下了飛機就被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帶走關押,甚至可能會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昱霖的母親說,是吳秀波提出的要給出賠償,這是設圈套騙女兒回國。

陳昱霖就是不懂法,吳秀波拿出聊天記錄,只要證明陳昱霖威脅過他,並且要了錢,基本上就可以判定是敲詐勒索了。

但是陳昱霖不冤枉麼,雖然是當小三,但是也損失了這麼多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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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兩年認識個朋友,是一個民企老闆。

她高中沒畢業就出來打工,剛來北京的時候,跟著裁縫師傅學習做窗簾,因為勤奮踏實,師傅喜歡她,教了她很多,後來自己獨自去幹,成了老闆,賣床上用品和窗簾。

2014年,24歲的她談了一個男朋友,男朋友號稱要在事業上幫助她,不久之後,她發現男朋友私吞客戶的錢,不向她報賬。


她朝男友要錢,並且提出分手,男友的姐姐是幹法律這一行的,直接放話說,不用怕她,你們倆談戀愛,這算感情中的贈與。如果她在說你是騙子,你就告她誹謗。

然後這個男的一分錢也沒還,拍拍屁股走了。

多年之後,我們兩個認識了,我跟她說,其實你能要過來的。

但是已經晚了。


生活當中,最容易吃虧上當的,一是感情,而是錢。


沒看過婚姻法,就先別走進婚姻。

沒看過民法,就先別借別人錢。


法律一直是個武器,當壞人拿著這個武器時,手無縛雞之力的你必輸無疑。


學點法律吧,真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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