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鮑毓明沒有罪


如果鮑毓明沒有罪

《財新》的報道我看了,有操作不規範之處,但信息增量還是有的。

不宜對記者做誅心之論,甚至擴大到否定整個《財新》。

對照《南風窗》和《財新》的系列報道,我發現他們在某些情節上的還原,是彼此引用的。這裡有「交叉驗證」的技術使用,另外也反映了,他們對此事的挖掘在短時間內已無法走得更深入了,從兩家媒體報道中出場人物的重合性來看,記者對當事人外圍戰場的「清理」僅限於此了。

目前兩家媒體對事件基本面的還原依賴於雙方的QQ聊天記錄,以及各自的敘述,考慮到「偽證」的易操作性以及合理規避對於自身不利的陳述,我們依然期待更多突破性的調查。很遺憾,這方面的內容是缺失的。

(可能也無法再補齊了。隨著民意沸騰,警方再一次調查,基於我們的經驗來看,媒體退場的發令槍已經響起。)

不過在媒體的報道中,雙方口徑較為一致的事實還是呈現出來了。譬如2015年12月31日,雙方發生了性關係。譬如李星星表現出了一些性格上的反覆。

這兩個事實可能在接下來的時間裡互相纏繞,如何採信將成為鮑某定罪的關鍵所在。

最近爆紅的羅翔老師在評論此事時點出了一個要害:「處於特定關係內明確的強弱關係下的未成年人侵害,雖然出了司法意見卻沒有上升到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司法意見的法律效力有限,深諳此道的執業律師鮑某應該是早就瞭然於胸,想好了對策。

不過仝宗錦律師認為:「司法意見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也常常被視為司法解釋。」後者的法律效力就高多了,可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

再結合今天下午發佈的新聞:最高檢、公安部已經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這當然是對民意的呼應,結合我們過往的經驗看,這種「王炸」級別的組合出動,應該不會打無準備之仗,鮑某脫罪的可能性怕是不大了。

當然,民眾基於道德層面對鮑某早已「定罪」,有司接下來需要在「程序正義」上交出一份完美的答卷(儘管絕大多數民眾並不看重這些,大仇已報就好)。「司法意見」的藩籬可以突破,那麼對於「脅迫」的認定呢,如何與「狡猾」的職業高手鮑某做較量,是接下來的看點所在。

鮑某實際上在事情敗露後,主動找媒體放料,也是想打好「輿論戰」,他的目的不是打造符合民眾想象的「道德模範」人設(這幾無可能,因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這就是有悖人倫),他的目的是給司法施壓,反覆強調「脅迫」不存在,彷彿在向施法機構喊話:「來吧,看你如何認定我脅迫吧。拿證據駁倒我吧。」

如果鮑某有罪的話,基於我國並不是一個「判例法」的國家,考慮到社會上類似事件應不在不少,而獲得超高輿論關注度的寥寥無幾。「鮑某案」即使獲得一個符合「大眾正義」的結果,恐怕也難推而廣之。


如果鮑某沒有罪呢?大家是否能接受一個程序上毫無瑕疵、現行法律條文悉數支撐的結果?白白放走一個「壞人」,整個社會是否感到無力?


輿論倒逼的不該是一個預先審判的罪人儘快達到公眾預期的結果,輿論應該籲請的是完善的法律保護弱者的權利。

那麼,正如羅翔老師所言,堵住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條文:「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姦罪。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制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既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也避免過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

「鮑某案」不能僅是一場輿論場的勝利,還應成為完善相關法律的契機。因為,我們不可能都有機會成為被萬眾呵護的「雞蛋」。


我們應該檢視的還有很多,譬如今日媒體關注的「收養買賣」的黑色產業鏈,譬如細微到毛細血管的灰色家庭的現狀,譬如還有執法機構的公信力問題,那些懈怠、推諉是否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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