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类犯罪,三类犯罪真的不减刑吗,真相在这里


什么是三类犯罪,三类犯罪真的不减刑吗,真相在这里

所谓的三类犯罪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说得简单一些,这三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大,而且危害范围相对较广。故此,涉及这三类犯罪的人员一旦被定罪,那么惩罚相对严厉,这和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成正比的。

一直以来,有这样一个传言:“涉及三类犯罪的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予减刑”。那么这个传言是否是真实的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个传言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读导致的。

其实涉及三类犯罪的人群,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以及审核标准相对严格一些。咱们, 一起来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2.对三类罪犯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应当平等、平衡。在三类罪犯计分考核项目和标准的设计上,不仅应当考虑对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应当考虑对三类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进一步限制、规范三类罪犯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还要扣分。司法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抓紧修改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三类犯罪的减刑考核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明确的规定了,严格控制加分总量。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还要扣分。

其实这样规定的目的非常明确,这三类犯罪的人群,都不是一般人,有非常强大的关系网,一旦控制不好就容易被钻空子,也就是说老百姓能想到的,高层也想到了。

下面咱们再来看一看,三类犯罪人群具体应该怎么减刑,其实相关法规写到也是非常明确的。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从以上条款可以明确地看到,根据三类犯罪人群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关系网等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类人群量身定制了减刑与假释措施,也是非常明智的。目的就是为了严惩犯罪,宽严相济。

小结:座上宾与阶下囚只是一步之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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