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能否收取物業費

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沒有同物業公司直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這種情況,物業公司能否收取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通過正常程序簽訂了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就已經形成了物業服務關係,不管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還是物業服務合同,都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物業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能否收取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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