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家電損壞維修費應該誰負責

王女士在單位附近租了一套高檔房子,僅家用電器就有八件之多。房子租了一個月,電冰箱突然停止製冷,不能使用。王女士找到房東,要求他進行修理,房東過來看了看,說:“這冰箱是你使用中用壞的,維修費你自己負擔。”但王女士認為,我自己是正常使用冰箱,沒有任何過錯責任,那這筆維修費還應該由我負擔嗎?

租賃房屋家電損壞維修費應該誰負責呢?

首先,要看王女士和房東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對租賃物及相關設施的維修有約定,如有約定,認從其約定;若沒有約定,按照王女士所說的冰箱是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時突然損壞,那麼,根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8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所以說王女士不應當承這筆電損壞維修費用,而是應該由房東承擔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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