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疏於觀察撞人致死 宣城一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如果被告人何某華在駕駛電動車時注意觀察,不把電動車駛進機動車道;如果被害人王某團安全意識高一些,不在機動車道內行走,這場慘劇就不會發生了……日前,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案,判決被告人何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賠償3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47萬餘元。

2019年12月3日18時5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華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從郎溪縣經濟開發區駛往凌笪鄉王橋村,行駛至大閘路段時,將前方同向在機動車道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團撞倒在地。王某團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於3天后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何某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團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何某華讓他人幫忙報警。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華支付了被害人王某團的治療費用,另支付喪葬費3萬元。

王某團的妻子辛某娟、女兒王某、兒子王某哲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判令被告人何某華賠償各項損失69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華造成被害人王某團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法院確定被告人何某華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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