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发现与研究

摘要:

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商代三印”,应该是“印”的更为早期之“标本”、与今之认识更为一致。……它应该是殷商早期、盘庚迁殷、严明法律、发展经济、实现了正如司马迁《史记》所说:“行汤之政,然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 的一个佐证。

……堪为“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法典。……如然,亦应该是把活字印刷术发明创造的历史由北宋向前推至约2348年的殷商时期,即距今约3320年。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

第一章 印章的起源

印章,是文化的一种载体,是意识表达的一种形式。其,至秦汉《仓颉篇》曰:“印,验也。”至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曰:“印,执政所持信也。”至汉末《小尔雅》曰:“玺谓之印。按,古上下通曰玺。秦以来,天子诸侯王称玺,独以玉;列侯至二千石曰章。千石至四百石曰印。”

印章的起源是怎样的?此前,始终还没有人能够说的很清楚。我认为:

广义的说,它是与文字符号的起源是同步的。如:旧石器时代晚期已有的磨、凿、刻、划、乃至涂绘的岩画;如:从新石器时代已有的彩绘、捏塑、刻、划、模印的陶器;如:新石器时代已有的磨、刻、划有文字符号的骨器、玉器。

狭义的说,它是与文字的起源是同步的。如:仓颉造字、夏禹书、禹王碑,其尽管还是如同很多的骨刻纹、玉刻文、石刻文、古陶文一样有待再考与详解;其“册”,或以竹木、兽皮、麻布等其它载体的“书”也一定很多,只是因载体不坚而不易保存、造成腐朽毁灭、致使至今尚且不得发现。其,应该是确实存在的,不然时至殷商时期就已经非常成熟的甲骨文则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悖常理。

早期的文字符号或文字都是以象形会意的,由图画而来,渐渐简化形成文字。其中,有些是以很多的单个象形字经过组合为一个复合字、会意出一个完整事物的描述。远古先民,以其体现在岩石、骨器、玉器、石器、陶器、竹木、兽皮、麻布等载体之上,表达意识,或前去礼拜祭祀、或手持把握、或随身佩戴、或陈设彰显、或以册传世、或文书交流......

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一字复用”、“一文复用”的需要,这就诞生了“印”,即:可以重复表现而使用的“印章”。

此,从意识萌动到具象实物应用的形成存在一个极为漫长的发展过程,现在可考,距今9000年-7800年的河南贾湖文化已有骨刻文字符号和陶印“十”字模。其中,一个独立明显的骨刻符号“目”与殷商甲骨文已经普遍广泛应用的“目”字完全相同,陶印之“十”字与殷商文化相关诸多表现之处也完全一致。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印文,往往是从图画、到简化了的符号、再到文字而发展下来的,并且逐渐的将“图画”剥离出去成为了绘画艺术、将“符号”剥离出去成为了标识的功用、最终将剩下的“文字”定格在了表明持有者身份--即:称谓,或功用。其中“文字”者,亦即:印之归属,或及相应拥有的权利、或及相应应尽的义务、或及相应其它使用事项的凭证,等。

起始,适用范围:1.佩戴、手握、陈设,为凭。2.制陶模印。3.铸造模印。4.奴隶、犯人、牲畜,烙印。5.“册”之封印。6.兽皮、麻布载体“文书”之盖印。等......

在这个延续的脉络中,不同时期各个元素的表现虽有侧重,可其也是会互相交融发展的,直到今天仍是如此。

之前,单单就目前所知,最早于上个世纪30年代后期于河南安阳殷墟遗址发现的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商代三印”(注:以下简称三印),应该是“印”的更为早期之“标本”、与今之认识更为一致。可,其实、其文、其义在学术界尚且众说纷纭,就好像猜谜一样臆想臆断,从而致使“印章的起源”随之也就又是难以定论了。

第二章 “三印”其实

“三印”,虽有文献记载发现于“遗址”,但是因为没有出土的详细记录致使人们产生质疑,长时间人们还是不能确定它准确时代的真实性。

我认为:它,就是殷商之物,并且不会晚于商代武丁时期。其理由:

一、在它之后,又有明确记载的出土文物、反映出与它有着密切的相互关联的文化信息,可谓“第四枚印章”、或“第五…”、或“第六…”,等。尤其是1998年河南安阳市水利局院内出土的一枚所谓兽面纹青铜印章,与它完全应该是同胞姐妹(注:以下称其为“第四枚印章”)。

二、印文,原始古朴、绝非殷商武丁时期妇好墓所出土甲骨文的风格,以致人们至今难以辨识。从而,即不会是武丁以降所作。

三、结合印文,破解为相关“婚姻法”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它应该是殷商早期、盘庚迁殷、严明法律、发展经济、实现了正如司马迁《史记》所说:“行汤之政,然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 的一个佐证。

第三章 “三印”其文

第一节 “三印”之一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三印”之一,象形明了,于纵向长方形的印面下方居中处有一个“十”字形,在甲骨文中为“甲”字。其甲字,自《尔雅》:“鱼鳞谓之甲。”之始论起,又有《说文解字》:“东方之孟,阳气萌动。从木,戴孚甲之象。”;《六书故》:“象草木戴种而出之形。”;《易˙解》:“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等等,大意皆为:皮裂开的形象,多指种子萌芽后所戴的种壳。

我认为,其言皆已是引申意义的产物而绝非本源。即,仅仅是承袭了原始本义借植物之特征反映出了生命起源的内含,究其本源则有失全面、确切。

甲,应为中原文化四面设有阶梯的方形祭坛俯视平面的象形、与古亚字相同、由繁杂形体发展至“十”字形时已经成为简化缩写,会意:以祭祀的礼仪形式祈求天、地、祖之神灵使得万物开启,亦为开启之处--即,开启生命起源,开启万物滋生。

商代祭祀礼器特别是容器中多有“十”字形穿孔出现于底边的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

“三印”之一的“十”字形的上方有一个应该是将门“栓”取下纵向放置、两扇门户左右开启的“门”字形,此“十”应为先人--祖、公、王之庙义,又引申特指为部族、乃至王朝的庙堂。

简而言之:就是,宗庙之门、因故而开启之意。亦,印文应是一个复合文字,译为“开”、“开启庙门”,为准许“行事”的凭证。其,具有具象和抽象的共同含义,此处则应为抽象所属。

宗庙,宗庙之祭,是祖先崇拜的产物。其根本源于最原始本能的生息繁衍、生殖崇拜--亦即最原始宗教文化的需要。如然,其它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毫无主题意义的“臆想臆断”显然颇为不妥,此处无需一一论之。

第二节 “三印”之二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三印”之二,形简意深,于正方形的印面中有一个满布的甲骨文“亚”字形,其形应为“十”的原始象形、与祭坛相关,引申之义、如“三印之一”所述极为广泛;“亚”字形中左右各有一个“T”字形,在甲骨文中为“示”、祭台之形、多有祭祀的意思,引申之义、有为“神”意;“亚”中上部有一个甲骨文中的“昏”字形,史料解释:昏之本象日落人下乃昏沉之形之意,我认为更像是伏卧之人之下有一交合器官之形之意,故自古以来先有“昏”而后衍生“婚”字、“婚”字晚、先以“昏”同“婚”最终被后者所取代或分而用之;“亚”中之中心至下部有一个较大的甲骨文中的“干”字形,《说文解字》:“干,犯也。从反入,从一。”“犯,侵也。”“侵,渐进也。”我认为,此处之左右“T”应为“神”意与“婚”者两方;此处之“干”应为对女性主要特征的表现、如甲骨文尚无而其之后才有的“奸”、用途专一、用意原始,《说文解字》:“奸,私也。”“奸,犯淫也。从女,从干,干亦声。”

简而言之,其印文应是反映于庙堂之上举行祭祀礼仪以求得天、地、祖之神灵允诺又一双成人“新婚”的开始。亦即,表示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新婚”凭证。其,具有具象和抽象的共同含义,此处则应为抽象所属。

在神权社会、或以神权主导的政权社会里,凡事都有神权主宰一切的烙印。商代的贞事、卜辞就很好的诠释了这一问题。如然,其它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毫无主题意义的“臆想臆断”显然颇为不妥,此处无需一一论之。

第三节 “三印”之三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三印”之三,画意十足、会意彰显,于正方形的印面中有一个十字格或称田字格,每个分格方块之中有文。如以右上角为起始逆时针辨识,则分别为:

其一、“太阳照耀之下,男子拉拽女子。”复合字。由:太阳+用力、变体、拉拽的男子+长发飘逸、甩袖、变体、被拉拽的女子,三部组成。即,男子“光明正大”的向女子求婚的象形之会意。

其二、“男子怀抱女子。”复合字。由:跪坐、颔首、壮男子+长发向后下垂、坐在男子腿上、娇女子,两部组成。即,男女相拥相抱、相亲相爱的象形之会意。

其三、“怀孕。”复合字。由:双手上举+抚摸双乳+鼓腹+腹内胎儿,四项细部组成。即,怀孕的象形之会意。

其四、“怀抱婴儿。”复合字。由:含胸曲体+怀中--无发大首、卷曲小体婴儿,两部组成。即,怀抱婴儿的象形之会意。

简而论之,其应是在表现:1.正当而娶;2.相亲相爱;3.生儿育女;4.抚养成人。正是因由“新婚”而获得“新生”的希望和祝愿。同时,也是赋予了神祗和法律的相应约束。

第四节 “第四枚印章”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此印,出土时间虽晚于“三印”约60年,但同属一地,均在殷墟。其,文化信息之风格与“三印”完全相同,应为一套,堪为姐妹。其,可与“三印”互为佐证。

如然,其文,亦理应与“三印”或关联、或匹配、或顺延,译为:

“双葬。”复合字。由:伏卧、颔首、“C”形卷曲身体的小个女人+头上远离了的“宅”

+两个并排的“坑”+伏卧、垂首、突出雄性器官、“S”形曲体的大个男子+头上隔离了的“天”,五部组成。即,“双葬”的象形之会意。

第五节 破译印文的要素

之前,在近百年的时间里,为什么一直没有人能够破解这“三印”印文,主要原因还在于它确实需要具有多学科的视角去审视它方能奏效。如:

一、印文--字体,整体布局,更偏向于“画”风,是“画”意十足的复合文字、每一个文字都像一个短文、每一枚印文都像一部经典,表现远古。这些,在武丁时期、及其以降的甲骨文之中是难以见到的。而若仅仅以这个“甲骨文”、及其以降文字去直译“三印”印文则难以做到。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甲骨文”之前文字的起源、及其发展的历史,否则不然。

二、印文--载体的金属特质,历经3000多年、纹样已是今非昔比,或有氧化腐蚀致使局部缺损、或是生锈凸起致使线纹变异,亦即已经有了或增或减的变化、绝非所见之初始状态。而若仅仅以其现有印迹状态的惯性意识去直译“三印”印文则难以做到。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金属特性、及其3000多年之间有可能产生的变化,从而正确的追溯本该有的初始状态、以解印文,否则不然。

三、印文--文化历史的背景,破译、首先要在全方位的360︒之中明确破译的方向,其根据主要来源于印文有可能的用途、用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每一个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如“三印”之文与武丁时期、及其以降的甲骨文相似却又不同,那就可以去想它应该更有可能是更早期的遗物。而若仅仅以现有所知之字典文字去直译“三印”印文则难以做到。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之前殷商起始、盘庚迁都、复兴盛世的历史,从中受益、以解印文,否则不然。

四、印文--铸造工艺的特性,原始铸造,通常是以陶范为模,且须通过浇铸、打磨等多道程序完成,“原件”与“铸件”会有差异,如此也会产生一定的失真效果。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原始铸造工艺的特性所产生有可能的变化、以解印文,否则不然。

五、印文--“铭文”文化的规律,以“骨刻”、“玉刻”、“金文”为例,越是早期“铭文”数量越少,致使每“字”所含意义也就越是丰富、深刻,可谓“一字千金”。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规律”的变化、以解印文,否则不然。

六、等等……

第四章 “三印”其义

“三印”,附及“第四枚印章”,已经具有法律性质、法律意义,堪为“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法典。是每一对正当相识相亲相爱的成人男女经过审核批准、进入庙堂、并以祭祀礼仪而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正如《说文解字》所言:“执政所持信也。”可谓《诗经》所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之先论法典。

它包括:

1.“结婚”的“神权”与“政权”下的法律性质;

2.“正当相识”、“相亲相爱”的法律条件;

3.“生儿育女”、“抚养成人”的法律义务;

4.“生死相聚”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5.“准入庙堂”的法律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程序;

6.“祭祀礼仪”的法律公示形式。

这个庙堂,应该是族群的祖庙,或应该是殷商王朝直接管理的祖庙、及其相应各级负责的机构。

“三印”,附及“第四枚印章”,之文字、文书、文化,填补、或丰富了历史资料的空白:

1.如,“开”字。至此前止,尚未发现有甲骨文的体现。直至金文大篆、特别是小篆时,已与今日繁体相近、以至无异,可后者均不及前者更为简洁、象形、会意。

2.如,风华正茂的“女子”,以“长发飘逸”、“甩袖”、“拖裙”表现活力,以“长发下垂”“静坐”表现淑柔;风华正茂的“男子”,以“曲体拉拽”表现活力,以“身躯高大”、“怀中抱女”表现强壮;这是武丁时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见有的。

3.如,以“双坑”表示“双葬”,以远离生“宅”或隔离上天而俯卧、颔首(垂首)、卷曲身体表示死亡,以躯体大小、以及雄性器官表示男女尸体,这是武丁时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见有的。

4.如,以多个单体的图画式象形字如此分布复合会意成文,这是武丁时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见有的。

5.以往,我们只知“盘庚迁都”、“复兴盛世”、却而不知是如何实现这个“复兴盛世”的--缺失历史资料。此,正反映了当时拨乱反正、建立法律、完善政治的一个方面,正反映了人类文化进程的一个进步状况。此,恰是这个历史极为有力的一部佐证实物资料。

6.当然,《说文解字》所指“信也”与“三印”性质相同、而表现形式却颇有殊异。前者,此且勿论。“三印”,是以成组、或称成套的形式来表现一个完整所需的“文书”,除有“执政所持信也。”之外,尚有“印刷”功用的意义。如然,亦应该是把活字印刷术发明创造的历史由北宋向前推至约2348年的殷商时期,即距今约3320年。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

第五章 结论

至此,应有结论:商代“三印”属实,并且附及“第四枚印章”。其,文化的物化特征和相应的文化内涵决定了它的时代特性。

如,其为后期所属,则与渐渐成熟的文字进化程度和应用状况不相符合,应予否定;如,其为后期任何一个阶段蓄意伪作所属,则小至动机驱使为何目的、大至文化无知为何借鉴、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应予否定。

商代“三印”,并且附及“第四枚印章”,载体为青铜质、形制已为带弧形钮的方饼形、印面已出现田字格分布、字体已有“方块字”美学意识萌芽,印文已是压地凸起的阳文、达到了极为成熟的艺术境界。世间本来就不会有无缘无故一蹴而就的结果,凡是总是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故而,这个“印章”不可能就是“印章的起源”,在距今9000年-7800年的河南贾湖文化已有的骨刻文字符号和陶印“十”字模、与“其”之前更早的时期之内必定还有其它存在!

第六章 后序

印,又名玺、宝、章、钤、记等,俗名为戳子。在古代:一是,受命当官的凭信;二是,为了封固简牍以保守秘密;三是,私用以作为个人的凭信。此为,有史以来相关诸多文献的论述。

其,并未涉及“印章的起源”,“印”之本义尚且仍无说明、从而使人知晓。其缘由应该是:

一、可考,最早的相关文献,就是成书于东汉的中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其也仅仅是对“印”的性质和在发展之中所形成的实用性进行了解释--即,“执政所持信也。”而对“起源”和“本义”,没有涉及,致使无从溯源。

二、自甲骨文发现以来的研究者们,对“印”之甲骨文象形会意的解释应该是存在错解--即,“象用手制服压抑一人之状。”或,“象以手抑人使之跽伏之形。”其,与《说文解字》所述脱节、失去关系,致使难以溯源。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其实,甲骨文之“印”应为:以手持物上举于首之前方上端虔诚崇拜的跪姿人形,是祈福于天、地、祖神灵,表达“心心相印”夙愿的一种状态;是信仰神灵、神权的一种方式;是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而来的一种体现。其中,手中之“物”已省略,或因其为心物难以具象、或心物种类众多难以择其一而覆盖全面的表现,故而只能抽象会意。

正如,在发展之中,分别时至凌家滩文化、红山文化,其各有双手置于胸前之站立玉人所表达的意境。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因此,也就形成了这个“印”之文化始终如一、而形式却存在不同的物化现象,即“印”的形式及其文字内容、数量的表现或有差异。

简而言之,“印”:是神权社会原始先民与神灵互通而获得允诺心愿的一种物化体现,是对某一种原始宗教文化所崇拜的一种有形偶像、或谓礼器,是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一种权威象征,是《说文解字》之“执政所持信也。”最早的原始表现形式--亦即为其始祖。

“印章的起源”很早,狭义之狭义的说、起码应该是在商代,而广义之广义的说、则远远不止是商代,应该是在象形会意文字符号已经很发达的新石器时代就已经诞生了。诸如,著名的贾湖文化“文字符号”骨器、红山文化“文字符号”玉器、大汶口文化“文字符号”象牙梳、等等。在此,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文化现象,另举例说明、乾坤文物网络博物馆馆藏三件学术性实证:

新石器时代 红山文化附刻文字符号鱼形玉璜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弧长7.5厘米,底长5厘米。

黄绿色,一侧有两块不规则凸起灰白色附着物次生斑晶,斑晶表面局部泛金属光泽且有与器体原始工艺磨制痕迹同向、同线吻合"相连"的隐现纹线,凹坑处有黑褐、白色沁染,多出表面有轻度雾状白化、孔内较重。玉质油润细腻,色均无杂。

尖嘴大头至尾渐小,平颚平尾,状如弓背鲸鱼形状,头上对钻象鼻穿孔、巧饰双眼,构思、形制简约至极。

下颚与尾平面及周身多处磨制刻画有如早期甲骨文中或立或跪的人、日、口、卜字形;以及“V”、“X”、“Y”、“T”、“=”、“(”、“O”、“8”、三角形、双联和多联的冰糖葫芦串的形状等符号;以及有如不同姿势的人群或为狩猎的图画。主纹以有如早期甲骨文各种姿势的“人”字形为多,有些因“沁蚀”变化而不易辨识尚有待进步研究。

玉鱼、以及各类玉兽、很早时期就已成为了原始先民表现图腾文化的载体,特别是被神权社会的巫师或及后期发展产生的集神、政、军权于一体的部族或族群的领袖视为权力的象征。其,之上磨制刻画大事记是客观需要、必然驱使。此,也是取缔结绳记事且与骨刻、石刻、岩画同生同辉的文化,更是之后期甲骨刻文记事和青铜铸造附文彰显的先驱始祖,亦即可谓文字起源的所在。

曾以如此优质的黄玉、鱼形、玉璜并附有诸多文字符号作为佩饰的主人必定至尊高贵。相辅相成,其物必定是极为罕见珍稀。

此物,来自辽宁省朝阳市地区民间。

其,诸多元素表明应为红山文化的遗珍,可为研究此领域文化发展史,提供一个极为罕见、弥足珍贵的资料。

新石器时代 龙山文化煤精石附刻文字符号蚕茧形佩饰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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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径5.7厘米,短径4.1厘米,孔口直径0.9厘米。

煤精石,椭圆体。状如两端弧度相近一致的蚕茧形,漆黑光亮,苍古深邃,宝蕴盈然。短径中央对钻穿孔,器面弧度微欠规正,经久历史自然脱水彻底、体质极轻。

表面凿磨划刻有条条点点的文字符号,在凿磨划刻之处有些以顺其原始纹络走向自然开裂、有如夜空闪电,如此混淆了原有文字符号、增加了辨识难度。凿磨划刻文符以圆形、三角形、线条形有规则和无规则的大大小小、粗粗细细、深深浅浅、坑凹斑点的单体、“三”道并排线或横或竖或三角等分排列组合、单体点线组合表示,似有早期甲骨文“人”、“三”道并排线“丫”、“鸟”、“太阳”、“旦”、“土地”等字形。

特别是,一处极其鲜明的凿磨划刻有一个上为倒置的水滴坑点,下为左端浅显且尖窄、右端深凹且粗宽、下边平齐、上边参差如斜坡山峰或土丘连绵的橫向阴线,其又与之下紧密相连一个线纹粗细差异、由深至浅、似如早期甲骨文中俯视的“人”字形的组合字体。其,象形会意应该是“元”。

所有“刻”纹古拙粗犷、偶有细微飘逸、好似水墨书法。

煤精石,亦称煤玉,早在距今7300年左右的新乐文化就已被极为成熟的使用,但在新石器时代人类用以表现刻记文化的载体尚属仅有发现,可谓始祖。其,如同其它美玉一样也是被神权社会的巫师及后期发展产生集神、政、军权于一体的部族或族群领袖视为权力的象征。其,之上附有大事记是客观需要的必然驱使。此,也是取缔结绳记事且与骨刻、石刻、岩画同生同辉的文化,更是之后期甲骨刻文记事和青铜铸造附文彰显的先驱始祖,亦即可谓文字起源的所在。

此物,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地区民间。

其,诸多元素表明应为龙山文化的遗珍,可为研究此领域文化发展史--特别是蚕茧形制和优质极品的煤精石与凿磨划刻文字符号集于一体的特性的文化,提供一个尚属鲜见、弥足珍贵的资料。

新石器时代 红山文化附刻文字符号印章形原始宗教文化礼器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高5.6厘米,最大直径2.8厘米。

透闪石,微透明,开窗见地处显现本质为青绿色、色调纯正鲜明、细腻温润、夹杂不同性质的不规则的颗粒晶体,经久历史,内应力的变化致颜色微微深暗、表面且有微波状起伏。另,整体大部已被深入沁为白化的灰白、黄白色斑点,其中个别部分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凸起现象,沁色有晕染状深浅色差的过渡表现和次生云母状斑点闪光;局部沁色为褐红色,其中个别之处显现星点状鲜亮的朱红,尤以底部“印面”的凹处更为明显;局部极度严重受沁、显现明显的裂隙,其中两处以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罕见程度,使之形成边沿宽0.3-05厘米、深度达约1.5厘米、长约1.5厘米的大肚子“沟壑”,镜下观察“沟壑”内石笋如峰、景如仙境;另一处凹坑的表现同样令人惊叹;边缘均有极为明显的“玉缩”现象,以致产生熟透、光润、胜似原始打磨的效果;表面明显有柔和、含蓄且强弱不一的蜡质光泽。

形制:由上下两个几何形体构成,印章形。

其上部,如“碑”,以直立较厚的梯形板块为主体,板面微有弧形鼓凸、即由中轴向外边缘渐渐趋薄,而边沿宽平,四角微有磨圆。其“碑”:正面,中部以3条+1条阴线构成一个较窄的等腰、等分、三角形文符;反面,底边上方横向对称两个漏斗状圆孔、分为由粗至细两步琢制、工艺极为精细规矩、并又以细孔使之相互连接成为象鼻穿,两孔之精工至极的标准、不仅仅是反映了穿孔的功用、还应是反映了其刻意兼顾的某一种文符;根部,如收敛的颈项与下部过渡连接。

其下部,如“坛”,以较矮的圆柱形圆台为主体,“坛”之上面、在中心偏后处与“碑”结合。其“坛”之底面以双阴线构成一个较大而明显的“八”字形痕迹、“双阴线”并非平行而为变距开口有似“描红”,“八”之中及之下有“短横”、“短竖”、“短弧”的单阴线或平行相隔或垂直连接,又与“八”者共同组成一个完整而较大的文符。其线条,粗粗细细、宽宽窄窄、深深浅浅,表现工艺原始之极。因有“玉缩”所形成的凹坑、孔洞致使线纹已有部分不清或缺失,但仍然存留有刻、划端点的磨制残痕从而可知其对称性和完整性。

破译其文符象形和会意:

一、“碑”,正面的“三角纹”应是女阴的象形和会意,反面的“双圆孔纹”应是“太阳”东升西落的象形和会意。

二、“碑”,两面共同表现,应是母系社会生殖崇拜及女神权威之会意。

三、“坛”,底面、即“印面”的文符,笼统观之外廓形似“盒”或古体“金”字的外感,临摹绘制而观之则完全是一个建筑体的剖面、更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具有建筑性质的寓意通天的“庙堂”。即:

1.“八”形,上端开口,“通天”。

2.“八”形之中,“二”形,上短下长,“阶梯”。

3.“八”形之下,有如古体“門”形,“户”中有“卯”,且有“栓”纵向置于两户及两卯之间、此与“商代三印之一”的“门栓”表现完全相同。

简而言之:其,应是已经具有狭义“印章”特性的母系社会生殖崇拜原始宗教文化的礼器、彰显女神权威的凭证之信物,应是原始部族或族群最高统治者、或巫师、或合二为一兼具者所掌握之圣物。1980年巴林右旗出土的石人雕像的面貌特征与此“文符”要素之一“三角形”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考证“商代三印”的印文

简而言之:其,应是天、地、人为一体的文化缩影,应是母系社会、至高无上的女神象征,应是《说文解字》:“执政所持信也。”之更早期的实证。

如然,“印章的起源”,远非有文所述:“中国印章起源于殷商。”而是,早在殷商之前约1680-2680年之间、亦即距今约五六千年时,就已经有了“印章”之形、之文化内含的器物。

此物,来自内蒙古赤峰市地区民间。

其,可为研究此领域文化发展史--特别是集形制奇特、构思绝妙、工艺朴拙却而不失精湛、文符鲜明、文化丰富于一体的或为“礼器”或为“凭证”或为“印章”的文化,提供一个尚属仅有从而珍贵的实物资料。

至此,谢过有可能引用了前辈的著作知识而又无法知其姓名的人们!

乾坤文物网络博物馆 创始人 张涛

2017年10月完稿

2020年04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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