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打官司前,必須做這些

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有著豐富多彩的正能量,積極拓展渠道,努力開展業務,業績翻倍,利潤增長,走向人生巔峰。這些都是令人開心和振奮的。但是,隨著經營活動的擴展,企業有時會面臨一些波折和損失。相信所有優秀的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都遇到過“坑”和“雷”。當企業受到委屈,忍無可忍的時候,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可能是一個較為理性的好辦法。但是,打,還是不打,到底通過哪些因素來決定呢?


打官司前看看這些東西有沒有

企業遇到了經營中的“雷”和“坑”時我們要第一時間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比如:簽訂的協議、補充說明、雙方或者幾方當事人的往來信息、郵件、送貨的憑證、提供服務的依據、匯款單、持倉單、確權文件、結算單等等。需要將文件依照時間順序進行梳理,把有證據支撐的事實都整理出來,方便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的律師所用。

起訴時考慮的問題之第一位,如何確定原告?

是的,您沒有看錯。在每一個訴訟案件對應的糾紛產生後,我們整理資料後第一個要確定的問題就是:誰是原告?

有些案件很明顯能看出企業方可以作為原告,但有些案件,如: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侵權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信託投資糾紛、附帶委託投資關係資管糾紛等,最終確定原告可能和我們開始想象的“誰受了委屈,誰做原告起訴”的邏輯不太一樣。所以,首先確定原告是起訴時考慮的第一個問題。

如何確定被告?

正常情況下,對企業造成任何“傷害”的實施者就是案件的被告,比如:拖欠貨款的買受人,未支付房租的承租人,未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欠款人等等。但是,也有一些情景下被告除了“傷害實施者”也可能還包括其他主體,比如: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原告除了可以起訴借款人以外,還可以視情況起訴擔保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配偶;在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我們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追加被撤銷的法律關係的相對人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

如何確定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案由表明了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法律關係。A公司在一個關於投資和借貸有關的案件中未聘請律師,立案時將借貸法律關係識別成了債權轉讓關係,最終結果是法院直接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隨著商事案件數量的增加,當事人在選擇案由不當很可能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是指,如果決定打官司,應該由哪個法院受理。有時候,案由與管轄法院也有關係哦!在筆者處理的一件與商標違法轉讓有關案件中,曾經考慮過究竟是打“權屬糾紛”還是“侵權糾紛”。該案件中,我方當事人在北京,而侵權人註冊在外省。如果選擇侵權糾紛,很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辦理起訴程序;但如果選擇權屬糾紛,當事人只需要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了。所以,確定案由在打官司時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務必要正確的梳理清楚法律關係,並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選擇有利於我們一方的案由進行訴訟。

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啊,涉及到哪些程序呢

在確定了原告、被告、案由之後,我們就可以提起訴訟了,那麼訴訟中有哪些程序呢。下面我們以原告的身份,舉例說明:

第一步:要撰寫民事訴訟狀,說明事實與理由。要把我們整理和準備好的證據根據我們的訴訟請求依次排列編輯證據目錄,寫出證明的目的。如果有些證據我們暫時無法取得,那麼可以在起訴的時候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第二步:準備就緒後,我們就可以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在這一步裡需要注意的,就是立案的地點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除了法院,還有派出法庭。某些類型的案件需要在指定的派出法庭進行立案。所以在立案時候,我們要具體查詢所涉及的案件應當具體前往哪個地方辦理立案手續,避免跑錯地方耽誤時間和精力。

第三步:立案之後我們就要時刻關注案件分配法官或者辦理保全等其他手續了,北京地區有些法院的案件較多,需要在立案後儘快聯繫找到辦案法官,推進案件進程。

第四步:開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立案成功後到正式開庭審理期間,法院內部分案有一定的時間,而承辦法官拿到材料後,需要通知雙方當事人並確定正式開庭日期。因此,這個過程根據各個法院的案件數量情況差異比較大。其次,某些類型的案件還可能經歷“訴前調解程序”。此外,還可能涉及無法找到被告而不得不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來確定開庭日期,週期相對來說比較長。因此,如有可能,在立案時就需要和律師溝通好,就可能發生的這類情況確定好預案。

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案件審理中可能還涉及證據的調取、鑑定評估等程序,相應的案件審理週期都將延長。

因此,如果有訴訟維權的打算,建議不要猶豫,儘早確定好訴求並需求法院的幫助。否則,很可能在糾結再三終於決定起訴時,卻發現從立案到領取判決還要經歷“漫長”的等待時,不僅會加重心理壓力,甚至可能會對實體權利造成影響(如被告財產在其他案件中已被執行)。

拿到勝訴判決是不是就等著收錢了?

不一定哦!首先,拿到一審判決書後,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作出生效裁決之前,一審判決並沒有生效。因此,只有在雙方均未上訴或拿到二審勝訴判決後,原告一方才能申請執行。

而“執行”程序又是一個新的階段,能否執行到位取決於被執行人(審理程序中的“被告”)的財產情況、配合程度等多個綜合因素。如何在執行中取得有效的進展呢?我們將在後續進一步為大家分享。

但一定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如何,只有儘快取得生效勝訴判決,才是邁入執行程序的“入場券”。審理—執行既是兩個獨立程序又緊密相連,重視審理程序,積極推動訴訟,才能在維權中取得有效的成果。

以上就是企業打官司的“通關秘籍”,希望能啟發到您,為您的企業風險防範及爭端解決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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